文綜:青海公安、中國警察網、寧波公安等
截至1月31日24時,西寧市已確診9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病例。其中,已向社會公布的確診病例苟某的病例詳情受到了大家的關注。當日,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苟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青海省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通告,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現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公安正式通告:嚴打15類涉疫違法犯罪行為,多人已刑拘
1月28日,公安部召開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暨全國公安機關視頻會議,國務委員、公安部黨委書記、部長趙克志出席並講話。
會議強調,各級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各類藉機造謠滋事、惡意汙衊攻擊的不法行為,及時發現處置各類造謠、不實疫情信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衛生防疫等正面教育引導,堅決防止公共衛生風險向社會穩定領域傳導,堅決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要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嚴打方針,嚴厲打擊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查處擾亂社會秩序、干擾疫情防控、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對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嚴重違法犯罪案件,要組織精兵強將快偵快破,並及時予以曝光,形成強大震懾。
同時各地公安也陸續發布了,嚴厲打擊各類涉疫違法行為的通告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場採取的防控措施,拒絕、阻礙、干擾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疫情所採取的防疫、檢疫、治療等措施的;
三、感染人員、疑似感染人員以及密切接觸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檢疫檢查,拒不服從在指定場所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的;
四、編造、散布涉疫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五、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生產、銷售偽劣的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護產品和物資的;
七、盜竊、詐騙、哄搶、破壞、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八、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九、非法散布涉疫公民個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的;
十、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各地已查處的破壞疫情防控的犯罪
1.妨害公務罪
2.尋釁滋事罪
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4.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6.非法經營罪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u7zEGXABgx9BqZZI3Y6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