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危促拆遷這些把戲,被徵收人如何識破?

2020-01-02     沈玉潮律師

以拆危促拆遷這些把戲,被徵收人如何識破?

實踐中有被徵收人遇到了這樣的事:張三的房屋被納入了房屋徵收項目範圍,但是張三一直未能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徵收方也沒有公布徵收決定,徵收補償等文件,也沒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忽然有一天,張三收到了房產局、公安局聯合下達的危房拆除通告。面對這種情況,張三應該怎麼辦?小編通過本文與大家聊聊徵收中房屋被認定為危房怎麼辦?


一、判斷危房認定是否合法

當房屋被認定為危房後,小編認為首先要做的就是確定該認定是否合法。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鑑定,並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據此,危房鑑定機構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危房通知上的章應當是「房屋安全鑑定章」。所以,被徵收收到危房通知後可以查看上述兩方面的信息來確定是否合法。另外,被徵收人也可以通過查詢鑑定機構的房屋安全鑑定資格書、房屋安全鑑定人員的資格證件等文件確定鑑定是否合法。

二、房屋危險性鑑定申請者是否合法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只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向當地鑑定機構提供鑑定申請,且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實踐中申請危房鑑定的多數為當地房產部門、街道辦事處,但是其非房屋所有權人也非房屋使用權人,並不具有申請對房屋進行危房鑑定的法定權利,因此,這種申請是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表現。


三、申請人享有異議權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房屋經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於非危險房屋的,也應當在鑑定文書上註明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據此,房屋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對房屋建築安全評估、鑑定結論有異議應當享有異議權,所以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有權向當地房屋安全管理事務中心提出鑑定程序符合性審查或鑑定結論可靠性審查的申請。

綜上所述,小編認為在徵收過程中,房屋被鑑定為危房後,被徵收人要從以上三個方面來判斷危房鑑定行為是否合法。另外,被徵收人還要知道危房也分為四個等級,不一定都要強制拆除,徵收方只是通過這種手段來促使被徵收人趕緊簽約,以達到快速推進拆遷進程的目的。所以,小編再次提醒廣大被徵收人朋友們,不要因為接到「危房」拆除通知就驚慌失措,這時要按照小編說的方法判斷,如果自身難以做出判斷要及時向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tknxam8BMH2_cNUgYKh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