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正義網
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侵權責任編進一步完善了高空拋物的責任規則,明確了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責任,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12月23日《新京報》)。
高空拋物行為嚴重威脅公民生命與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有鑒於此,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見,明確提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從重處罰。最高法的意見出台後,部分地方已有實施高空拋物者被判處徒刑案例出現。
不過,司法機關加大對於高空拋物行為的打擊力度,並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在參與治理高空拋物行為上便無可作為。實際上,物業服務企業在參與治理高空拋物上,可以有不少的作為。比如,可以在小區開展有關杜絕高空拋物行為的宣傳,對那些實施高空拋物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熊孩子」進行教育,以及敦促其父母加強對孩子的監護,在小區內設置探頭向上的攝像頭,抓拍高空拋物行為,消除部分居民認為高空拋物無法查找到行為實施人的僥倖心理,從而震懾高空拋物行為,等等。
如果說司法機關主要是對實施高空拋物行為本身進行懲處,物業服務企業所能做的工作,則主要是對高空拋物行為進行預防。而預防高空拋物行為發生,可以讓公民免遭高空拋物行為的傷害,也可以減少居民因法治意識淡薄觸犯法律現象發生,從而減少犯罪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物業服務企業通過開展工作防止高空拋物行為發生,意義重大。
物業服務企業既然收取了物業管理費,就理當通過最大程度地防止高空拋物等行為發生,保障業主們的生命與人身安全。然而,一直以來,部分地方部分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未就防範高空拋物行為發生採取必要的措施。而民法典擬明確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責任,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相關規定如獲通過,則有利於倒逼物業服務企業採取切實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發生,令居民生命與人身安全獲得更為切實的保障,無疑非常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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