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對教師懲戒權的實施原則、懲戒措施、禁止情形做出規定,指出教師權責與家長責任的同時,也涉及了教育懲戒的申訴救濟途徑和指導監督。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近年來,男子畢業20年后街頭毆打老師、教師用課本抽打逃課學生被解聘、初中女生長期遭受班主任辱罵等社會熱點事件不斷曝光,其背後都有教育懲戒權或者失控或者「空轉」等深層次原因。國家制定教育懲戒規則,將使由教育懲戒產生的社會矛盾變得可解。
學生是教育的核心。制定懲戒規則的目的,是更好培育人。對於處於身心發育期的中小學生,適度懲戒對其建立規則意識和是非認知具有導向作用。另一方面,細化懲戒規則,秉承了保護學生基本權利、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的原則,為學生建立起相應的保護機制,避免因過度懲戒而受到身心傷害,是育人宗旨下嚴慈共濟的體現。
作為教育懲戒權的執行主體,懲戒規則的制定維護了教師群體「育人」的師道尊嚴,免除了因懲戒不當引「火」燒身的後顧之憂。懲戒規則根據學生行為失范的不同情形,設定了從一般、較重到嚴重對應的懲戒措施,使得教師懲戒權的執行有章可循,讓不敢管、不願管的老師重拾戒尺,也為管多、管錯的老師劃定了行為的界限。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懲戒權的實施需要學校和教育部門為教師撐腰,更需要家長群體的理解與配合,後者對於教師懲戒權能否真正落地至關重要。近年來,一系列「校鬧」事件中,肇事者都是一個或一群不明事理的家長,孩子一旦在學校被懲戒就不分青紅皂白地進校大鬧,甚至訴諸上級教育部門和其他渠道,打壓涉事教師,讓許多本來有心管教的教師為之寒心,索性對孩子成長中的不良傾向和問題不聞不問,懲戒遂成為空談。即使在一些已經探索出台教師懲戒權規則的地方,由於對家長群體的觀念轉變存在顧慮,大部分教師也不敢使用這一法定權利,導致相關法規「空轉」。
在獨生子女與兩孩家庭為主體當下社會,家長對兒童的過度呵護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放棄懲戒無異於害了孩子。作為家長,應該對教師懲戒權的回歸給與充分理解和支持。一方面,家長要關注孩子身心狀態,摒棄教育應由學校「承包」的心理,孩子的良好教育應當是家校共育相輔相成的結果;另一方面,家長要轉變 「捧在手心捨不得懲罰」的心態,放心把戒尺交給老師,賦予老師更多信任,發生矛盾通過正當渠道表達訴求。
來源:半月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