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訴訟終離婚 誰料這只是新糾紛的開始……

2019-07-25     TV法律微服務

都說「結婚喜共享,離婚苦自知」,婚姻作為一種社會關係,其開始與終結有著各種各樣的原因,但本質都是為了幸福,若雙方均認可夫妻感情已然破裂,發現彼此不再適合,選擇和平分開,也是當事人權利的表現和社會進步的體現。幸福的婚姻是美好的,不幸的婚姻卻在所難免,當婚姻不得不結束的時候,最需要保護的還是無辜的孩子,做不成夫妻就做個朋友吧,為了孩子,為了自己,更為了各自更好的重新開始。

近日,李先生找到欄目組,稱自己的妻子已經三次起訴離婚,孩子的撫養權也判給了妻子。到底李先生家發生了什麼事呢?夫妻情份又因何反目?李先生與妻子離婚後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會產生爭議嗎?來自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曹曉靜律師,將在節目中跟李先生好好聊聊關於婚姻,家庭與孩子撫養的那些事。

案例回顧

40多歲的李先生,在這段婚姻之前已經經歷過一次失敗的婚姻。失敗的婚姻讓他對感情和家庭格外珍惜,但是,由於自己和現任妻子的年齡差距,家庭條件等諸多問題,2017年,現任妻子還是向他提出了離婚。

妻子第一次向李先生提出離婚,李先生並沒有同意。原本想著妻子只是因為家中生活的瑣事鬧脾氣,兩個人只要好好溝通,說開了就好了。可是,讓李先生沒想到的是,為了能夠和自己離婚,妻子竟然連續三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019年6月,最終法院以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判處雙方解除夫妻關係,並將10歲的兒子判交由妻子撫養。對此,李先生表示不滿。

首先,李先生認為,2013年老丈人家中宅基地拆遷,在獲得拆遷安置房的時候,只寫了老丈人和李先生妻子的名字,並沒有寫李先生的名字。但是這次拆遷,被安置人有李先生的岳父、岳母、小舅子、李先生、李先生的妻子和孩子。這種情況下,李先生能夠主張分割房屋的份額嗎?

另外,李先生對於孩子的撫養權一直耿耿於懷。李先生的兒子今年已經十歲,但是孩子的身體十分瘦弱。由於李先生的妻子平時忙起來也無暇照顧孩子,對於孩子的健康李先生表示十分擔心。李先生能夠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嗎?帶著對於夫妻財產分配以及孩子撫養權的疑問,讓我們看看曹曉靜律師怎麼說。

律師支招

在聽完李先生的陳述之後,曹曉靜律師在看過李先生提供的相關資料後表示,對於李先生岳父宅基地拆遷時所獲得的拆遷利益,哪怕李先生不是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也就是即使不是針對李先生個人進行的拆遷,李先生只是屬於被拆遷人的家庭成員,那麼依照以往的慣例也會有50平米的安置指標。所以不管房子登記在誰名下,李先生都可以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屬於自己的份額。

關於李先生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孩子的撫養權目前判給了女方,也就是李先生的妻子,並且要求李先生每個月支付2000元的撫養費至獨立生活為止。

李先生的孩子已經十周歲了,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後跟誰生活,是要徵求孩子本人的意見。法官會在離婚案件開庭之後,單獨約孩子到一個相對溫馨的場合去問孩子願意跟母親還是願意跟父親生活,如果孩子表示願意跟隨母親生活,法官會優先照顧孩子的想法,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李先生權衡再三,確實覺得女方有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情況,您也可以提起撫養權變更之訴。依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在此,曹曉靜律師提醒李先生,如果女方在撫養孩子的過程中不存在以上的情況,李先生如果現在提起撫養權變更之訴,還是有一定風險的。

對於李先生的案件,在一審已經做出解除婚姻關係的基礎上,二審不就是否離婚作出改判。如果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有爭議,財產分割有爭議,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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