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應用與維權,必知

2019-07-29     建築著作權

集體管理組織維權: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維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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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述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下稱「攝著協」)是經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中國攝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2011年1月10日,歐陽星凱與攝著協簽訂《攝影著作權合同》,約定歐陽星凱同意將其創作的全部攝影作品的法定許可獲酬權、複製權、展覽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攝著協以信託的方式管理。

根據合同,在管理歐陽星凱攝影作品的權利時,攝著協以自己的名義同作品使用者商談使用條件,並發放攝影作品使用許可證、向使用者徵集作品的使用情況、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攝著協根據作品使用情況和攝著協章程與歐陽星凱分享收取的使用費。攝著協為有效管理歐陽星凱授予的權利,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國民族攝影藝術出版社出版發行了歐陽星凱的名為《洪江》的個人攝影作品集,攝著協主張其對其中26幅攝影作品享有權利。該書版權頁記載作者為歐陽星凱。封面有「歐陽星凱作品」字樣。

北青網公司在其域名為msn.ynet.com的網站(簡稱涉案網站)上傳播了「中國即將消失的傳統生活」系列攝影作品,其中有26幅作品與攝著協主張權利的作品相同。攝著協對此進行了公證證據保全,起訴北青網侵犯26幅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北青網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傳播上述26幅攝影作品經過了合法授權。在收到本案訴狀後,北青網公司從涉案網站上刪除了涉案26幅攝影作品。

案件評析與啟示

【裁判要旨】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規模較大、資源較多,對於缺乏經驗和精力的藝術家而言,不失為降低維權成本的有益手段。

根據攝著協和會員都需要遵守的《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章程》以及《中國攝影著作權集體管理知識問答》,攝著協與其會員歐陽星凱之間構成信託關係。會員向攝著協轉讓了作品的版權,名義上著作權已經不屬於會員,而屬於攝著協,但這只是名義上的。從作品中實質取得收益的受益權仍然屬於會員,這種受益體現為攝著協收取作品使用費後與會員的分成。攝著協自己保留的分成是它管理作品所應得的報酬。

在上述關係中,攝著協屬於信託的受託人,會員則屬於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信託財產(攝影作品)的名義所有權,但受益人實際享有從信託財產中獲益的實質所有權。可見,信託關係是人為地分割了財產的名義所有權和實質所有權。為了充分保障受益人的權益,受託人能夠且應當積極行使自己的名義所有權,包括在財產被侵犯時起訴獲得賠償。

作者能夠享受多久的著作權?

著作權的保護期如何計算?

選自《著作權應用與維權知識手冊》p30

這張拍攝於1951年3月14日愛因斯坦的著名照片被掛在視覺中國的網站上並申明了版權。視覺中國標註稱,此圖為限價圖片,如果用於內文(報紙、網站、雜誌內頁)不低於500元,整版跨頁(報紙、雜誌)不低於1000元,雜誌封面不低於1500元,商業使用價格另議。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及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這張照片早已過了版權保護期。

著作權的限制

——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同意,

不支付報酬而直接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有哪些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未向其支付報酬,也可以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使用只要不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會無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未經許可的使用者就得以免責。這種使用在著作權法上叫做「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壟斷性的一種限制。

合理使用的場合中,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為已構成侵權,但使用人可以將「合理使用」作為免責事由進行抗辯。法院將對抗辯成立與否作出裁判。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規定了

十二種合理使用的情形:

(1)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 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可能考慮哪些因素?

我國《著作權法》雖然規定了十二種合理使用的情形,但這些情形不是100%能夠構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還必須滿足一些其他條件。

《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規定:本同盟成員國法律得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複製上述作品,只要這種複製不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無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從該款可歸納出合理使用的「三步檢驗標準」,即:

(1) 特殊情況下;

(2) 不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和

(3) 不致無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第13條也作出了相同的規定,即各成員方應將對獨占權的限制和例外規定限於某些特殊情況,而不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侵害權利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此外,世界各國均有所借鑑的美國版權法同樣值得參考。美國現行《版權法》第107條則規定了合理使用檢驗的四要素,即: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應考察這種使用是否具有商業性質,或是否是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而使用。如果是營利性使用,則一般被認為是非正當的,這是出於公平原則的考慮,但營利性使用應當與其商業目的指向、具體使用情形等進行綜合判斷,並非任何營利性使用都必然認定為非合理使用。同營利性使用相比,非營利性雖然具備一定的正當性,但事實上並非任何非營利性使用都是正當的,比如為了詆毀、竊譽、娛樂等目的進行使用,都在一定程度上對著作權所有者構成了侵害。

(2) 該版權作品的性質。對不同類型作品的著作權利用形式不同,劃分是否合理的界限也不同。

(3) 所使用部分的數量與質量同版權作品整體的關係。在所使用的作品中,應考察被使用的部分與整個作品的比例關係,若比例失當則不能屬於合理。

(4) 該使用對版權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若使用行為對被用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有重大不利影響,則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可參考《著作權應用與維權知識手冊》案例解讀部分的《80後的獨立宣言》海報中懷舊要素的合理使用。

適當引用應當滿足什麼條件才不會構成抄襲造成侵權呢?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適當引用」指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

適當引用屬於合理使用的一種情形,其仍然是對已發表作品進行侵權使用後的免責事由,而非作品非法使用者的權利。

判斷是否構成適當引用,應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引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

第二,引用的部分不應構成作品的主體部分或核心觀點,否則有可能轉化成抄襲;

第三,被引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引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則有可能侵犯他人對其作品的發表權;

第四,引用他人作品應當說明作品出處和作者姓名,否則可能構成侵權。

相關圖書

《著作權應用與維權知識手冊》

北京市文藝學藝術聯合會

北京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產權學院 編著

目錄

問 答 解 疑

一、著作權法一般問題

1我們常說著作權,有時候又說版權,兩者是一回事兒嗎?

2是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夠得到著作權保護呢?

3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應該是什麼樣的?

4《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有哪些種類?

二、誰是著作權人

5我們經常說的作者是指誰?作者理所當然是著作權人嗎?

6取得著作權有哪些方法?

7我把作品版權賣給其他人了,那麼其他人會成為著作權人嗎?

8公司法人創作的作品在《著作權法》上是如何規定的?

9為了完成公司下達的任務創作的作品,自己能夠享有著作權嗎?《著作權法》對這個怎麼規定的?

10法人作品、職務作品有什麼區別?

11委託作品和職務作品有什麼區別?

12大百科全書的編寫者在著作權法上可能享有什麼權利?

13什麼是合作作品?

14作為合作作者應當滿足哪些條件?

15合作作品被侵權,合作作品的作者可以單獨提起訴訟嗎?

16如何證明自己是作者?

17哪些作品可以進行著作權登記?

18著作權登記有什麼效果?

三、著作權人的權利及保護期限

19著作人身權有哪些?

20著作人身權能否通過合同轉移?

21我們常說著作人身權不能轉移,只能夠轉移著作財產權,那著作財產權有哪些?

22著作權可以繼承嗎?

23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有什麼區別?

24什麼是署名權?

25什麼是發表權?

26作者去世後,其家人能否發表其作品?

27發行權和發表權有什麼區別?

28修改權和改編權有何聯繫與區別?

29什麼是複製權?

30什麼是發行權?

31什麼是發行權「用盡」?

32什麼是出租權?

33著作權法里的「公開」指什麼?

34網絡空間中複製權和發行權有什麼區別?

35什麼是信息網絡傳播權?

36什麼是鄰接權?

37為什麼保護鄰接權?

38鄰接權的內容是什麼?

39作者能夠享受多久的著作權?著作權的保護期如何計算?

四、著作權的限制

——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

40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而直接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合理使用」有哪些情形?

41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可能考慮哪些因素?

42適當引用應當滿足什麼條件才不會構成抄襲造成侵權呢?

43什麼是免費表演?

44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有什麼不同?

45法定許可是否允許「先使用後付款」的行為?

46在作品中創作的角色是否受到著作權法律的保護?

47時事新聞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48時事性文章可以隨意轉載使用嗎?

49廣播電台播放他人的小說是否適用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法定許可?

50教育出版社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改編收錄進小學語文教材,是否侵犯著作權?

51高考試卷中使用他人作品能否適用法定許可?

五、文字作品

52什麼是文字作品?

53如何認定文學作品的抄襲?

54認定文學作品實質性相似時,如何正確區分「思想」與「表達」?

55什麼是混同原則、場景原則?對認定文學作品抄襲有何影響?

六、美術作品

56什麼是美術作品?

57什麼是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與美術作品有何異同?

58對美術作品的臨摹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59紀錄沙畫表演過程的電子視頻,能否構成視聽作品或美術作品?

60能否不經原作者同意公開陳列競拍而得的畫作?

61版式設計權保護什麼?

62對室外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後,能否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所獲得的複製件或演繹作品?

七、攝影作品

63什麼是攝影作品?

64新聞照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65公益廣告中使用的音樂作品或者攝影作品屬於合理使用嗎?

八、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66什麼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67民間文藝的傳承人採用新的形式演繹民間文藝,其成果是否享有著作權?

九、音樂作品

68什麼是音樂作品?

69唱腔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嗎?

70電影作品配樂的作曲者使用其作品,是否需要徵得製片者的同意?

71翻唱他人的歌曲並錄製發行能否適用製作錄音製品法定許可?

72未經許可錄製影視作品的背景音樂是否適用錄音製品法定許可?

73什麼是音著協的集體管理?怎麼收費和授權?作者如何得到授權許可費?

十、影視作品

74什麼是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及前者與錄像製品的區別?

75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76電影作品的製片者如何確定?

77電影、電視劇中的服裝、燈飾、背景設計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嗎?

78電影、電視導演、編劇享有什麼權利?

79編劇協議中委託方可以採取哪些方式控制劇本質量風險?

80製片方拒絕了編劇的劇本,但事後卻發現與劇本類似的影視作品播出,編劇該怎麼辦?

81有人主張製片方備案的劇本大綱侵權,製片方該怎麼做?

82離婚時,劇本版權能否進行分割?

83綜藝節目的模式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十一、表演者權

84什麼是表演者?

85什麼是表演者權?

86表演者權與表演權之間有什麼區別?

87動物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88魔術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

89什麼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90什麼是「避風港原則」?

91通知與「避風港原則」的關係是什麼?

92盜版網站無授權轉載我的作品是侵權嗎?可以起訴網站承擔法律責任嗎?

93什麼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

94我通過搜尋引擎發現他人未經許可在網際網路上使用我的作品,誰應該承擔責任?

95停止侵害在網絡空間中如何執行?

96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轉載他人作品是否構成侵權?

十三、著作權侵權與維權

97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類型?

98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未經許可使用了他人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99抄襲在著作權法里指什麼?

100如何證明侵權人「接觸」過自己的作品?

101法院如何認定「實質性相似」?

102著作權侵權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103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是如何確定的?

104什麼情況下會承擔著作權侵權的行政責任?

105著作權侵權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106著作權侵權訴訟的法院管轄規則是什麼?

107主張著作權侵權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108著作權侵權訴訟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109如何申請證據保全?

110如何申請訴前禁令?

111訴訟之外有沒有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

112提出上訴有什麼程序規定?

113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114與律師簽訂代理協議時需要注意什麼?

115判決書何時生效?

116訴訟費、律師費是由敗訴方承擔嗎?

精 選 案 例

一、文學作品

1執筆人不一定享有版權:溥儀自傳《我的前半生》合作作品定性糾紛案

2多處雷同,絕非偶然:《圈裡圈外》與《夢裡花落知多少》抄襲糾紛案

3人物設置雷同不構成抄襲:《地下,地上》與《潛伏》抄襲糾紛案

4篇章結構近似不構成抄襲:吳敬璉傳記抄襲糾紛案

二、美術作品

5細微之處見真章:「大黃鴨」在著作權法上的地位

6買故事不等於買角色:《大頭兒子》人物設計著作權歸屬與續集製作權糾紛案

7僅完成本職工作不享有版權:葫蘆娃人物設計著作權歸屬糾紛案

8無「接觸」證據時,實質相似只是巧合:薛華克與燕婭婭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三、民間文藝與曲藝作品

9戲種不是作品,戲目才是作品:貴州省安順市文化和體育局與張藝謀等署名權糾紛上訴案

10電視台的版權審查義務:孫耀訴中央電視台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11公證在網絡維權中的運用:奇志、大兵訴新浪案

四、音樂作品

12司法實踐中的不計瑣細原則:《命運的承諾》《激情燃燒的歲月》背景音樂侵權案

13串燒須經授權:大張偉歌曲串燒爭議

14通用素材雷同不屬於抄襲:《我和你》抄襲糾紛案

15借力版權協會專業鑑定維權:雪碧廣告歌抄襲案

五、舞蹈作品

16加強署名意識、留存書面證據:舞蹈《土裡巴人》複製權、署名權、修改權糾紛案

17書面協議永遠比證詞可靠:舞蹈《千手觀音》著作權歸屬糾紛案

18不應割裂比較舞蹈作品:《吉祥天女》與《千手觀音》抄襲糾紛案

六、戲劇與影視作品

19釐清維權身份,把握權利屬性:河北梆子劇表演權、錄像製作者權糾紛案

20細讀合同條款,警惕默認買斷:《我的一個世紀》改編權糾紛案

21具體情節雷同才構成抄襲:《宮鎖連城》劇本抄襲案

22在情節中把握人物:視頻劇《老男孩》與話劇《再見「李想」》抄襲糾紛案

七、著作人身權案例專題

23編劇的「番位」之爭:《羋月傳》編劇署名權糾紛案

24影視海報上的署名權:郭敬明與樂視影業《爵跡》海報上導演署名權糾紛案

25保護作品完整權:《鬼吹燈》作者天下霸唱訴《九層妖塔》歪曲原作案

八、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

26情懷與致敬的正確姿勢:《80後的獨立宣言》海報中懷舊要素的合理使用

27解構與侵權的界限:谷阿莫說電影、《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等「惡搞」短片引發的爭議

28製作錄音製品法定許可:洪如丁、韓偉與廣東大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州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九侵權與維權的時下新熱點

29泛娛樂產業鏈中的IP衍生品維權:遊戲版《鬼吹燈》二次改編糾紛案

30續集拍攝:九夜茴與搜狐《匆匆那年》續集拍攝糾紛案

31編劇的保密義務:電視劇《毛澤東》編劇微博「曬劇本」案

32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效力:《富春山居圖》劇本抄襲案

33文案創意剽竊:女子十二樂坊策劃文案商業秘密糾紛案

34作品名稱遭商標搶註:「娃哈哈」商標權與在先著作權糾紛案

35集體管理組織維權: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維權案

36向搜尋引擎維權:百度MP3搜尋引擎侵權案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o-BvQWwB8g2yegNDA9t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