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歲的老李在這家公司呆了10年,一直以來都十分上進,不僅每天提早一個小時到公司工作,而且對於其他來詢問工作的同事都是有問必答,然而就在不久前,他收到了一份人事傳來的《轉崗通知書》,公司打算在保持原有薪資待遇的基礎上,將他從業務部調往後勤部。
詢問過領導後才知道,一直以來老李對公司的付出老闆都看在眼裡,如今他已經快要達到退休的年紀,老闆決定減少他接下來幾年的工作壓力,於是才有了轉崗這麼一說,而他的薪資待遇並沒有發生變化。
起初老李是反對公司的轉崗安排的,因為他不希望自己在其他同事眼裡被打上「特殊」的標籤,但老闆語氣強硬地搬出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表示,身為員工他必須遵守公司的安排,最終老李還是接受了轉崗,前往後勤部報道。
實踐中的「調崗」通常表示公司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或者是工作地點,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面對公司單方的調崗安排,很多人陷入一種誤區:我可以拒絕公司的調崗安排。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35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而公司單方面的調崗安排,很顯然沒有經過和員工本人協商的流程,這種行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所以很多朋友面對公司調崗安排的時候,都會拒絕前往新的工作崗位,每天依舊來到原本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但事情有這麼簡單嗎?
其實事情並非那麼簡單,很多公司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經常會在員工的工作崗位上進行調整,也就是說公司完全有權利單方面的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當然,這樣的調整必須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調崗工作崗位後員工的薪資待遇保持不變,又或者是基於公司生產經營需要等等。
那麼問題來了,若是公司以「生產經營需要」對員工進行工作崗位調整,而且還是在保持其工資不變的情況下,員工依舊拒絕安排怎麼辦?
員工周某入職的時候和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有這麼一條約定,如有下列情況,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調崗安排,首當其衝的就是公司根據生產管理需要,周某當下並沒有想太多,便在合同上籤了字。
工作一年多以後,公司由於業務部門發生變動,便將包括周某在內的3名同部門員工進行調崗,當下其它3名員工都服從了公司安排,前往新的工作崗位,唯獨周某一個人拒絕了公司安排,原因是公司沒有權利單方面對其進行調崗。
在經過多次協商無果後,周某向公司提出了辭職,並前往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仲裁委最終沒有支持周某的訴求。
其實仲裁委沒有支持周某的理由也很簡單,用人單位幫周某調整工作崗位的行為,具有非常正當的理由,從公司提供的證據上來看,確實業務部門發生了變動,周某原來的部門已經取消,新的部門雖然名稱不同,但工作內容實際上和周某原本的工作一樣,薪資待遇也沒有發生任何變化。
當然,這裡面還是有值得思考的地方,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內與員工約定「公司能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對員工進行單方面調崗」這個規定是有效的,那是否意味著企業具有隨意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權力,只要有正當且合適的理由?
這很顯然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原則的,所以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公司必須要拿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此次的調崗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