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答疑】印花稅稅務處理的10問10答

2020-06-19     稅壇

原標題:【一周答疑】印花稅稅務處理的10問10答

問題 1、提供涉稅服務諮詢的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如果不繳納,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答:

此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034號)二、關於技術諮詢合同的徵稅範圍問題: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一)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二)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三)其他專業項目。

至於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問題 2、購入無形資產(軟體)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

如果購買軟體是購買的商品(按照13%取得發票)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如果是購買軟體所有權的無形資產(開票按照6%)應該按照財產轉移數據繳納印花稅。

問題 3、我公司與客戶簽訂了幾份貨運代理合同,屬於只收取代理費,並開具代理費用發票的類型。這一類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因此,企業簽訂的運輸代理合同不屬於上述文件列舉印花稅的徵稅範圍,不涉及繳納印花稅。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應當準確區分交通運輸與貨運代理:

交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貨物運輸、裝卸、倉儲和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若以貨運代理為名,實則交通運輸業務,則不僅需要依法納稅,且有逃避納稅義務之嫌。

問題 4、我們公司和銀行簽訂了一個滾動授信的借款合同,合同金額為0-3000萬,在合同金額內可以任意的借款和還款,為期6個月。我們在1月份借了1000萬,2月份又借500萬,3月份還了1000萬,4月份還了500萬,5月份借了2000萬,6月份沒借,7月份和銀行把合同展期了6個月。1-7月份的印花稅如何繳納呢?

答:

應當按授信的最高限額3000萬元作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借款合同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

七、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30號)

二、關於對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的貼花問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

因此,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問題 5、股東變更合同書立地,各方需要繳納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地如何確定,比如企業在A地,出讓股東在外國,受讓股東在廣東,在哪裡繳納?

答:

股權轉讓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領受時貼花。股權轉讓合同印花稅納稅地點應為合同書立地,合同書立地亦指合同簽訂地。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後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問題所涉及的情形,受讓方股東應當在其註冊地申報繳納股權轉讓印花稅。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區稅務局〔89〕稅二〔12〕字第10號)規定,合同書立地亦指合同簽訂地。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後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新疆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新地稅函〔2013〕76號)*9條規定,各類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地點為簽定合同納稅人機構所在地(個人的為住所所在地),即各地地方稅務機關只負責征繳本轄區內納稅人所持應稅合同應納的印花稅。實行代扣代繳印花稅辦法的除外。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跨地區施工的建安企業印花稅納稅地點的批覆》(閩地稅函〔2002〕83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因此,除特殊規定以外,建安企業印花稅應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的所在地貼花。企業如未按規定貼花的,稅務機關可按有關規定處理。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人繳納印花稅地點的通知》(閩地稅函〔2005〕187號)規定,經研究決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未做明確規定前,我省範圍內實行核定徵收的應稅憑證所應繳納的印花稅,由企業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徵收。企業外出經營時,應出具主管地稅機關確認的《印花稅核定通知書》;對不能出具《印花稅核定通知書》或不屬於核定徵收的應稅憑證,外出經營地地稅機關可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問題 6、企業收到以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的方式入股,需要像貨幣資金入股一樣繳納印花稅嗎?

答:

這裡可能涉及兩道印花稅。

一、以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的方式入股,會導致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增加,需要按照「資金帳簿」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帳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接受投資公司)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帳簿減半徵收印花稅。

二、還有一道可能涉及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即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需要辦理產權權屬轉移手續的,也需要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問題 7、小規模種子購銷公司免收印花稅嗎?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四條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因此,除上述文件中提及的單位與農民簽訂的糧食購銷合同外,其它單位簽訂的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問題 8、個人銷售住房是否可以免印花稅?

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

財稅〔2008〕137號

二、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問題 9、一般企業印花稅怎麼交?一般之前按開發票收入去交?

答:

印花稅徵收方式有二:

(一)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依應納稅憑證(合同、協議等)據實計算,則印花稅計稅依據與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無關;您的合同協議簽訂多少金額,就是多少計稅依據。發生業務如果沒有簽訂合同,那就不用繳納印花稅。

(二)如果您公司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依帳面發生金額核定計算,則不考慮某筆銷售、採購是否簽訂合同,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併計算。比如某地核定辦法規定,《購銷(包括購、銷兩個環節)合同》印花稅按照銷售收入130%確定計稅依據(而不另行計算採購金額)。

按照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 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問題 10、後期裝訂的2018年的帳簿是否要貼花?2018年54號文件如何理解?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帳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帳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帳簿免徵印花稅。

您的2018年帳簿原本應當在2018年初書立完成,因此不適用「財稅〔2018〕50號」優惠,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nVwBz3IBiuFnsJQVSnn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