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來源:法妞問答
【免責說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公眾號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公眾號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公眾號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