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7種避稅方法不能碰,屬於偷稅漏稅行為

2019-06-11     財稅有道123

面對稅收負擔和收入微薄的雙重壓力,許多納稅人在會計處理中會採取一些避稅措施,有合理避稅的方法和途徑。在日常稅務稽查中,納稅人採用多種會計手段逃避國家稅收。企業不得有下列偷稅、偷稅行為:

(1)商品的發行不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按時記錄,而應以收到貨物付款作為實現銷售的依據。其表現是:當貨物發出時,倉庫保管人保存該帳戶,而會計不保留該帳戶。

(2)原材料的轉讓和借記不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或「應付帳款」,不徵收「營業稅」。

(三)以「預付帳戶」形式銷售貨物的;產品(商品)發行時,銷售收入不得及時轉移,長期帳戶應當過戶,造成所得稅超過營業稅金額的。

(四)生產大型設備的工業企業,不得將質量保險資金長期轉入銷售收入。

(五)價格以外的收入不含銷售收入,不含增值稅。例如,收集和承擔違約損害賠償,在大多數企業收到違約損害賠償後,增加銀行存款以抵消財務成本。

(六)三包收入不記作銷售收入。三包產品收入是指生產企業除固定維修點外,還按一定比例支付三包商家(含配件)。擔保點和商戶不計入收入,相當一部分附件記錄在「託管商品」中。

(七)廢品、廢品收入不予核算。主要工業企業有金屬片、鐵肖、銅肖、鋁逸夫、缺陷產品、二手包裝、液體等。這些收入大部分是現金收入,由個體經營者購買。納稅人將這一收入存入私人帳戶,少數人將其用於雇員福利,如自助餐廳補貼,在極少數情況下用於支付管理費,主要用於食品、飲料和送禮。

(8)回扣銷售。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營銷模式多變,回扣銷售是占領市場,對商家經營工廠產品的利潤補償低於市場價格,是新產品占領市場的有效手段,是營銷戰略的一部分。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商家從廠家銷售一定數量的產品並按時付款,廠家按一定比例返還現金。二是退貨、退貨或送配件。商家收到這些現金後,現金不入帳也不作收入以外的價格,不做「所得稅轉移」,形成帳戶外業務。

(九)貼現收入。折扣是一種折扣,類似於折扣銷售。不同之處在於,當銷售實現時,會出現折扣,並且銷售方法會在發票上註明或由另一張紅票反映。根據稅法的規定,發票上註明貼現金額的,應當按照實際收取的金額記帳。此外,紅票的發行,不允許減少收入。在實踐中,納稅人經常使用紅票來減少收入。他們以現金的形式將減少的收入給予買方。買方沒有記錄額外的收入,這會導致少繳稅。

(十)包裝押金在期滿(全年)後不得轉入銷售收入。

(十一)生產、經營和應稅服務混合銷售的,納稅人應當選擇有利於自己核算、申報納稅的辦法。

(十二)銷售舊的固定資產,包括摩托車、汽車、遊艇等需要繳納消費稅的,不符合免稅規定,不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的。

(十三)為了調整企業的收益和利潤計劃,人為地調整收益,應當對已實現的收益進行遞延和入帳。

(十四)收入不包括在銷售之外。企業長期投資於原材料、產成品、產品(商品)禮品或銷售樣品,不計入銷售收入,不徵收銷售稅。

(十五)附屬於多個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核算母公司的增值稅發票和普通發票業務,其他子公司應當每年向母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十六)小規模納稅人,為了符合普通納稅人的標準,在認定不符合年檢標準的情況下,由多名普通納稅人相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的支付也是相互支付的,但這只是一個點,幾張發票,共同經營並不能相互增值,這也是一些企業稅收負擔低的原因之一。

(十七)已開增值稅發票和一般發票損失,無收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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