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承諾的補償在支付時少一半,當事人:我損失了近百萬!

2023-11-19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口頭承諾的補償在支付時少一半,當事人:我損失了近百萬!

導讀: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被徵收人進行取證,比如錄音、錄像等。否則會因為沒有證據而使得自己的權益無法等到保障。

「徵收方原本同意給我688元/平的房屋補償款,後來實際只支付了我344元/平的補償款,少了一半。還逼迫我簽了協議,並拆除了我的房屋,造成我損失近百萬元。我想請求法院確認徵收方強拆違法。」被徵收人趙先生在起訴狀中提出了這一要求。但法院的判決卻讓他失望了。由於趙先生已簽訂補償協議,且領取了補償款,並且無法提供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協議以及房屋被強拆的證據,因此駁回其請求。

那麼,咱們簽了協議還能反悔,要求提高補償嗎?

案情介紹:

農戶房屋建在承包地上,地方拆違拆舊,補償被腰斬一半!

趙先生為了滿足家人居住需要,於2006年未經審批,就在自家承包地上建成了三層樓房,其中一層為地下室、二層為一間門面、三層為住房,總面積達到了149平。當時村裡也沒有阻止,趙先生得以順利建成。

十多年裡,趙先生和家人都正常居住使用這棟房屋。但是在2017年,當地開啟拆違拆舊工作,趙先生家房屋被納入了拆除範圍。趙先生詢問補償怎麼給,當地回復他有補償政策,讓他不用擔心。

同年5月,當地鄉政府發布《公告》,對拆違拆舊的安置渠道、獎補辦法及期限等作出具體規定。

不久,評估公司對趙先生家樓房進行了入戶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趙先生家房屋按照每平688元的價格補償。經過協商,趙先生同意了這個補償。

但後來徵收方又找到趙先生,說其房屋無手續,又是建在耕地上的,按規定是沒補償的,只能象徵性提供每平344元的所謂獎補。趙先生不同意,但徵收方拒絕提高補償標準,還勸他「早點簽字」。

徵收方:今天簽字還有補償,過了今天沒補償,還要拆你的房!

當年6月,徵收方部分工作人員進入趙先生家,「做其工作」,要求他簽署拆除承諾書。所謂拆除承諾書,就是讓趙先生同意現在的補償標準,並自願搬離,然後同意徵收方拆除其居住的房屋。趙先生一聽就知道,這個承諾書「根本就是不平等條約」,他拒絕簽字。

工作人員似乎早有預料,接著又告訴他:「不簽字可以,但房屋是違建,今天簽字還有補償,不簽字的話,後面就沒有補償,還是一樣會強制拆除。」趙先生深感壓力,迫不得已簽訂了補償協議。

房屋遭遇強制拆除,當事人估算:損失近百萬!

6月底,當地向趙先生支付拆遷補償款14萬餘元。7月份,趙先生家房屋被強制拆除。趙先生估算,在補償標準減半後,自家房屋經濟損失高達近百萬元。

趙先生為此懊惱不已,這房子是他花了極大心血建起來的,補償太不合理;又覺得自己是被逼簽字的,太憋屈了。他一門心思想要扳回這個局面。於是一紙訴狀將當地徵收方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徵收方逼簽違法、強拆程序違法。

法院判決:房屋是在其簽字交付後拆除,不存在強制拆除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本案中,趙先生請求確認當地徵收方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其依法應提供證據證明強制拆除行為客觀存在。

而根據查明的事實,趙先生事實上已經簽訂拆除承諾書,自願搬離,同意當地徵收方拆除其居住的涉案房屋,並已領取了補償款。因此,其房屋是在交付後拆除的,不存在強制拆除行為。故趙先生提出被告拆除其房屋行為違法,缺乏事實根據。趙先生訴稱該承諾書是徵收方逼簽的,但無法提供證據予以佐證,因此駁回起訴。

律師觀點:房屋補償遭腰斬不合情理,但一旦簽了字想反悔可就難了。

從本案來看,趙先生的房屋是出於居住需要而建房,建房年代較早,當年相關部門也未阻止其建房,在管理上也存在不規範的地方,因此屬於歷史遺留原因導致其房屋沒有手續,並非惡意違建。徵收方的拆遷程序也存在瑕疵,從而致使被徵收人的房屋補償權益遭受了損失。而徵收方以逼簽的方式迫使趙先生簽訂協議,這也是不合理的。

但是問題就在於,趙先生未能就這種脅迫的情況,進行取證,比如錄音、錄像等,這就導致了其舉證遇到了麻煩。所謂「一招錯滿盤輸」。

因此,當您遭遇補償問題的時候,切記不要輕易簽字,同時積極取證,聯繫專業律師介入維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fda1093ef7c96bac8c5d8256a4d7a1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