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 | 違反預約合同需要賠償嗎?

2022-03-07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原標題:每日一「典」 | 違反預約合同需要賠償嗎?

小王籌備開一家茶樓,再過一個月店內裝修就能完工。小王想在門口添置兩隻石獅。石雕師小明聽聞該消息後找到小王,表示原意提供精雕石獅兩隻,按市場價打八八折收取費用。兩人一拍即合,遂簽訂一份合同,約定「一個月後正式簽訂承攬合同,由小明給茶樓雕刻兩隻石獅,不簽訂者賠償對方違約金5000元」。一個月後,小明收到小王發來的信息:「考慮到茶樓風格,現外飾定為木製屏風,不再需要石獅子,抱歉無法與你合作」。請問,小王用一則道歉消息,就可以當什麼都沒有發生過,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嗎?

預約合同

《民法典》第495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案件解讀

《民法典》第495條確立了預約合同制度。預約合同是以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為目的的合同。當事人訂立預約合同,並不是「騎驢看唱本,邊走邊瞧」的行為,恰恰相反,一旦訂立預約合同,當事人即受合同約束,負擔按照預約合同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民法典》確立預約合同制度有利於維護交易信用,穩定交易秩序,激發交易潛力,提高交易效率。

本示例中,小明和小王以一個月後簽訂承攬合同為目的訂立了預約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受到預約合同的約束。根據《民法典》第495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由於小王拒絕與小明簽訂預約合同約定的承攬合同,違反了預約合同義務,小明有權要求小王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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