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在外務工,老家宅基地拆遷還有補償嗎?

2022-06-08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長期在外務工,老家宅基地拆遷還有補償嗎?

河南省某市某村的袁女士,早年間和眾多村民一樣,自行填墊了本村的一處低洼地作為宅基地,並建設了房屋,戶口也從未遷出本村。

因家裡條件並不富裕,大學畢業後,袁女士加入了離鄉打工的大軍,前往東部沿海發達城市打工,至今已有十餘年。

近幾年,老家拆遷項目啟動,袁女士的宅基地被納入了拆遷範圍,經過評估後,拆遷單位以袁女士外出工作,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為由,告知袁女士沒有資格取得正常的安置補償,僅享受房屋評估價值的幾萬元。

對此,袁女士很難接受這樣的補償結果,於是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楊念平、席炎飛律師諮詢。

【律師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外出務工的村民是否有獲得拆遷補償的資格,其核心問題在於該村民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應是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範、群眾認可的原則。

《八民紀要》第23條規定,「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認定相關權利主體。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注重依法保護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的精神。」

案件中,袁女士仍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事實可從以下方面判斷:

第一、袁女士戶口仍在本村;

第二,袁女士仍在本村分配取得農用地;

第三、袁女士在本村實際享有一處宅基地使用權並建設了房屋,該土地房屋在本次拆遷過程中也已經經過了評估,除此房產之外並無其他住宅;

第四,袁女士父母仍在本村居住,袁女士雖在外打工也時常回鄉。

綜上所述,儘管袁女士常年在外務工,但其既沒有在其他村分得土地,也沒有成為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即袁女士在本村之外並沒有獲得一個穩定的保障,因此袁女士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並沒有改變,袁女士仍具有獲得補償安置的資格。

因此,拆遷部門應當依法對袁女士進行補償,若拆遷方僅片面地以袁女士沒有在本村居住生活,認定袁女士不符合安置條件,是沒有任何法律與政策依據。

此外,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6904號行政裁定書中也對外出務工人員的補償安置資格問題進行了論述。該案中丁某同樣在本村有宅基地住宅,戶口未遷出,雖與懷化公共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其屬於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沒有改變,懷化市政府並未舉證證明丁勇已經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且不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或者屬於其他不予安置的情形。故懷化某區拒絕對丁某進行安置和補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經過律師分析,袁女士了解了補償資格的認定原理,有信心了繼續維權。

在此,在明律師提醒各位讀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領域相當重要,需要綜合事實情況來判斷補償條件,拆遷方的一些不合法的操作對普通百姓具有迷惑性,被徵收人需要擦亮眼睛,多了解法律知識,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補償權益。(席炎飛/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f9b43e0cce1c6505d0cd2d5cb4f81b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