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基本案情
李偉是農村大齡單身男青年,羅麗是離婚在家的女中年。2023年4月,李偉與羅麗經人介紹相識,並於2023年5月5日登記結婚。婚後,二人一同外出務工,並於2023年9月17日回農村老家舉辦了婚禮。期間,李偉家庭支付彩禮兩萬餘元,羅麗家庭也陪嫁電器、被褥等物品。
2024年3月1日,羅麗在家期間突發疾病,由李偉母親送入普通醫院治療,後因其精神異常,經由醫生聯繫,李偉母親將其送入精神病專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個人日常生活需督促,幻覺、妄想症狀時有復發,意志行為減退,自知力無,目前診斷為精神分裂症。
經查,羅麗已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症十餘年,但在婚前未將自己患病情況告知李偉。
PART.2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對二人的財產及彩禮部分達成了調解,並判決:撤銷李偉與羅麗的婚姻關係。
判決作出後,多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目前本案已生效,調解協議也已履行完畢。
PART.3
法官說法
懷化市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魚市法庭三級高級法官
楊曉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中,羅麗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但未如實告知李偉,現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療,該疾病足以影響李偉是否締結婚姻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足以對婚後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應當認定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李偉在知道羅麗患有精神疾病後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於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對婚姻效力的審理是不適用調解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但對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來源:新晃縣法院作者:楊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