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特別勤務」制服還亂穿?南寧警方動真格了!

2019-08-14   南寧警方

保安隊伍是社會安全防範的重要力量

但是有時你會發現

保安員的著裝怎麼都不一樣

「遠看像警察,近看是保安」

佩戴的標識也是五花八門

日前,南寧警方曾發布

清理整治全市保安服務行業的通告

要求保安上崗要規範著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

違法使用、穿著或仿製

人民警察制式制服及其標誌

「特勤」「特別勤務」傻傻分不清?今後保安不按規定著裝將重罰

這當然不是說說而已

近日,嚴查來了……

為堅決貫徹落實公安部、自治區公安廳關於保安服務行業違法違規使用「特勤」「特別勤務」名稱、標識問題整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據《南寧市公安局關於清理整治全市保安服務行業的通告》要求,南寧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深入推進保安服務行業規範治理工作,8月5日至8日,治安支隊組織開展第一次全市保安服務行業治安管理交叉檢查,進一步加強保安服務業監督管理,充分發揮保安在維護社會治安工作的重要作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新中國成立70周年大慶、第16屆中國-東協博覽會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為確保整治工作落地生效,治安支隊六大隊對南寧市108家保安服務企業的服務崗點進行了檢查,重點對保安員著警服、使用警用標誌,保安從業單位帶有「特勤」、「特別勤務」字樣、警用標誌的裝備等開展全面檢查清理整頓,檢查中未發現違法使用、穿著仿製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違規註冊、使用、佩戴「特勤」「特別勤務」名稱、標識、制服,車輛違規噴塗「特勤」「特別勤務」名稱、外觀標識等情況。

檢查工作中,民警還對被群眾舉報的分別位於雲景路和五象新區的兩個單位以及唐山路一小區保安員違法違規著裝問題進行復檢,確保整改工作完成。同時民警在檢查保安服務企業是否存在無《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開展保安服務經營活動時,發現有8家物業公司未進行自招保安員備案,94名保安員無證上崗,對企業未備案、保安員無證上崗的違法行為,民警已當場通知責令整改,並聯合青秀公安分局約談南寧市15家經營保安服裝和器材的商家負責人,要求各商家依法依規經營的同時對他們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行動中,民警還針對保安從業單位的保安員未經依法審查合格、或者未通過保安員考試,未取得保安員證上崗執勤,未依法備案,未按規定進行包括法律、保安專業知識、職業道德規範和專業服務技能等內容的崗前和在崗定期教育培訓等行為進行了檢查。

下一步,治安支隊將根據《南寧市公安局關於清理整治全市保安服務行業的通告》要求,不斷加大對保安市場的整治力度,確保保安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同時,希望廣大群眾發現保安服務行業違法犯罪線索,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

舉報方式

保安服裝,不應該再傻傻分不清了

根據

《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

和公安部的相關規定

從2011年開始

全國保安員陸續換著2011式保安員服裝

並佩戴統一的保安服務標誌

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2011式保安制服

(標識佩戴位置)

2011式保安員肩章

2011式保安員帽徽和服裝標識

服裝的顏色、服飾和服務標誌等元素,明顯區別於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誌服飾。通過服裝臂章上的中英文字、左側胸徽上的保安公司名稱和編號以及肩章圖案,並有一定的防偽設計,公眾可以快速確定保安員的身份和職級,更好地進行求助和監督。

保安從業單位要自覺維護國家法規權威,堅決執行公安部和中國保安協會要求,保安員上崗必須著全國統一的2011式保安員服裝,禁止著其它任何形式的服裝。

普法小課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四、《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銷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穿著和佩戴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仿製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的判定規則》

第三條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公眾視覺混淆的,即可判定為與人民警察服裝及其標誌相仿:

(一)使用相同標誌的;

(二)使用相似標誌與相同或相似服裝款式搭配的;

(三)使用相似標誌與相同或相似款式、顏色搭配的。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相同,是指使用了「警察」、「POLICE」、「JINGCHA」、盾牌、警徽標誌和「99」式警服所配飾的帽徽、領花、肩章、胸徽、警號、鈕扣、臂章、領帶、領帶夾、腰帶、帽飾帶及袖口繡花圖案等。

本規則所稱相似是指:

1、帽徽、領花、肩章、胸徽、號牌、鈕扣、臂章、領帶、領帶夾、腰帶、帽飾帶及袖口繡花圖案等部件,在形狀、圖案與顏色的搭配方面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標誌相仿,並造成公眾視覺混淆的;

2、在服裝款式、顏色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相仿的情況下,所佩帶的帽徽、領花、肩章、胸徽、號牌、鈕扣、臂章、領帶、領帶夾、腰帶、帽飾帶及袖口繡花圖案等部件,在圖案、顏色、規格方面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標誌相仿,且在2個以上(含2個)部位同時搭配使用,並造成公眾視覺混淆的。

(治安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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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胡永萍 責編:勞運榮 編輯:楊嵐晶 校對: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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