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證監會連續公布3起對操縱股票案的判罰,罰款約4億元。先是1月4日,號稱「華北第一操盤手」的李衛衛因操縱股票,被罰沒超4000萬元,沒一罰一。隨後是1月5日,陳霄操縱股票價格被罰沒超6000萬,沒一罰一;同一天,唐隆和朱未合謀操縱股價被罰沒約3億元,沒一罰四。
新年伊始,證監會接連對操縱股票的行為開出罰單,這也表明了證監會在新的一年裡加強對操縱股票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堅決打擊的決心,這是值得市場期待的。不過,從證監會對3起股票操縱案的判罰來看,卻也暴露出管理層在股市監管中所存在的三大問題,是管理層在未來加強股市監管時需要加以改進的。
首先是監管的及時性有待進一步加強。證監會公布的3起股票操縱案都是好幾年前的案件了。如李衛衛的操縱案發生在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間,李衛衛控制「朱軍建」等92個證券帳戶,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集中交易「匯金通」,並在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交易「匯金通」,影響「匯金通」的股票價格。而唐隆和朱未合謀操縱股價一事發生在 2018年5月起的12個月內,陳霄操縱案發生在 2019年3月後的13個月內。3起操縱案都發生有近4到6年的時間了,在查處的及時性方面確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
因為在及時性上存在不足,這就使得處罰的震懾性大打折扣,在處罰還沒落地的時候,由於時間過去了4年甚至是5年之久,市場或許還以為管理層不對相關案件進行處罰了。而且這種遲到的處罰,有時會傷及無辜。畢竟經過這麼多年之後,投資者早就時過境遷了,這時的處罰如果給股票的走勢造成影響的話,那就會讓無辜的投資者受到連累了。並且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來看,懲處能早點作出,投資者就可以早日提及索賠的訴訟,而在遲到了4年甚至是5年之後,投資者早就沒有了索賠的激情了。所以,管理層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的時候,一定要趁早,爭取處罰來得更及時一些。
其次,對操縱股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從證監會公布的對3起操縱股票案的處罰來看,有兩起操縱案是按照「沒一罰一」進行處罰的,這其實是對股票操縱案最輕的處罰了。因為即便是按2020年3月1日之前實行的《證券法》,其相應的規定也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因此,「沒一罰一」就是最輕的處罰了,這顯然是不利於震懾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者的。尤其是李衛衛還是一個累犯、慣犯,之前已經被證券市場終身禁入,因此,更應該要對其從嚴從重處罰,而不是「沒一罰一」的從輕發落。
其三,對操縱股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有待統一。雖然《證券法》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顯然是有較大的彈性的。比如,新《證券法》規定,對操縱證券市場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在這裡「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就有了很大的彈性空間。罰一倍與罰十倍都符合法律的規定,但處罰的力度顯然是不一樣的。
而回到對3起股票操縱案的處罰中來,陳霄操縱股票價格案執行的是沒一罰一的標準,而唐隆和朱未合謀操縱股價案執行的是沒一罰四的標準,然而,作為累犯、慣犯的李衛衛操縱案執行的也只是沒一罰一的標準。這個處罰標準顯然是不統一的。投資者根本就搞不清為什麼唐隆和朱未合謀操縱股價案要「沒一罰四」,而作為慣犯的李衛衛為什麼只是「沒一罰一」。市場只能認為這個處罰太隨意了,處罰標準完全就不統一。這樣的處罰不僅當事人難以理解,投資者同樣也是不理解的。所以面對3起操縱股票案的處罰,難怪有投資者要為唐隆和朱未叫冤了,只能懷疑此二人是不是得罪了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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