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時間 | 婚姻解除後,需要返還「彩禮」嗎?

2024-01-12     博爾塔拉報

原標題:說法時間 | 婚姻解除後,需要返還「彩禮」嗎?

本節目由博爾塔拉融媒體中心和博州司法局聯合播出

《997說法時間》

參播單位:博州中級人民法院

參與方式:熱線 2320111 2320333

微信公眾平台:博州零距離

歡迎撥打熱線和微信留言諮詢法律問題

直播瞬間咔嚓

主播懿陽與嘉賓沙仁娜(右)在直播間。

主播:懿陽

參播嘉賓:

博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 沙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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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彩禮

    「彩禮」是我國民間的一種習慣稱呼,作為中國傳統嫁娶禮儀,是一種民間習俗、當地習慣做法,雖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禮問題不具有違法性。

    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以案釋法

    閃婚一年女方訴離婚 男方則要求返還彩禮

    案情簡介:王某與林某於2021年5月自由戀愛,並於同年7月29日登記結婚,婚後兩個月,王某收到林某一方彩禮19.9萬元。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後常為瑣事爭吵,王某大部分時間居住在娘家,雙方基本處於分居狀態。為此,王某認為雙方感情破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林某則認為王某以登記結婚為由要求自己支付19.9萬元聘禮,婚後卻一直居住在娘家,其主觀上沒有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意願。短短一年不到,王女士就起訴離婚,自己有權要求王女士返還已支出的彩禮19.9萬元。

    法院判決:本案雙方對19.9萬元彩禮無異議,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實際共同生活,但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離婚過錯原因、為締結婚姻花費開支以及雙方工資情況等因素,法院酌定王女士須將彩禮19.9萬元中的5萬元退還林先生。本案給付彩禮的行為,實際上是以婚姻的達成為預期的,彩禮在婚姻關係解除且具備法定特殊情形時是可以請求退還或部分退還的。

    雙方已生育子女,離婚時是否能要求返還彩禮

    案情簡介:2017年10月,沈某與顧某在機緣巧合之下相識。顧某於2022年5月23日給付沈某彩禮100800元,後又贈送價值52748元的黃金首飾。2022年,二人登記結婚,不久便有了孩子。但在孩子出生後,二人因家庭瑣事,婆媳矛盾數次產生爭吵,這場婚姻也走到了盡頭。故沈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顧某離婚。顧某同意離婚,但堅持要求返還其支付的彩禮及黃金首飾共153548元。

    法院判決:沈某與顧某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婚後共同居住,此種情況下一般不予支持返還彩禮。但若因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如婚前舉債,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或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等。本案中,考慮到顧某家庭經濟原因,酌情予以返還部分彩禮。法院判決准予二人離婚,由沈某返還顧某彩禮3萬元。

    文:夏天

    視頻拍攝、剪輯:袁振華

    博爾塔拉融媒體中心出品

    監審:姜遠海 編審:郭致汝 謝曉研 編輯:古麗孜熱 責編:古麗孜熱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d8681dae1d326d7584e6890933934e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