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務侵占罪?哪些人能成立職務侵占罪?如何判斷職務侵占?

原標題:什麼是職務侵占罪?哪些人能成立職務侵占罪?如何判斷職務侵占?

合木產權保護刑事辯護與控告論壇(第二期)主講嘉賓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詹奇瑋老師《職務侵占》講義由合木論壇連載,當前為連載一的內容:「什麼是職務侵占罪?哪些人能成立職務侵占罪?如何判斷職務侵占?等內容。

什麼是職務侵占罪?

  •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 貪污罪——公權力機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 職務侵占罪——私營部門的「貪污罪」

本罪的設立旨在保護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對此應作廣義的理解。

哪些人能夠成立職務侵占罪?

刑法規定的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如何判斷?

主要看職責或事務,而不是更為嚴格的「身份標準」

刑法注重的是實質合理性,評判一個人是否為單位工作人員,實質性的根據是其是否在單位中具有一定工作職責或者承擔一定業務活動,至於是否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用工合同,以及是否在用工合同期內只是屬於審查判斷其主體身份的形式考察內容。

職務侵占罪可以說是是私營部門的貪污罪,但是,如果單位含有「國家、國有因素」,那麼相關人員的職務侵占行為的,就可能會涉及貪污罪,而刑法對貪污罪打擊力度更大。

例如,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共財物的,成立貪污罪。

又如,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而從事公務的,也成立貪污罪而非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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