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原告大強向法院遞交了訴狀。原告在被告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各種手段下被迫和健康養生示範城項目協調服務指揮部簽署協議,之後房屋被拆除。
當時簽署協議時,被告確認原告的房屋屬於養生示範城項目紅線範圍內,必須拆遷。之後經原告多方打聽,以及當地鎮政府工作人員的親口承認,原告的房屋並不在此次征地拆遷範圍內,不屬於必須拆除的房屋。
再加上在徵收過程中,征拆房屋的標準和政策沒有做到公平、公開、公正,原告受到了不平等的對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徵收原告所在地的房屋不在徵收紅線範圍內,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違法。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2月25日,健康養生示範城項目協調服務指揮部與原告大強簽訂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協議中載明:「經省人民政府文件批准,甲方因實施健康養生示範城項目需徵收示範區美麗村範圍內部分集體土地,乙方房屋在用地紅線範圍內必須拆遷。」
而協議中的乙方即原告大強的房屋並未在該項目徵收紅線範圍內。協議簽訂後,2021年元月,原告共領取各項補償款180餘萬元,同月,原告的房屋被拆除。
另查明,健康養生示範城項目協調服務指揮部是市示範區管理委員會設立的臨時機構,而市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是由被告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
通過雙方舉證,法院認為,對健康養生示範城項目協調服務指揮部與原告簽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行為承擔責任的主體應當是被告市人民政府;由於原告房屋實際上並不在項目徵收紅線範圍內,但健康養生示範城項目協調服務指揮部與原告簽訂協議時明確表述原告的房屋「在項目紅線範圍內必須征拆」,致使原告誤認為自己的房屋「必須征拆」,而與之簽訂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
雖然健康養生示範城項目協調服務指揮部與原告達成協議後,按協議約定並支付了補償款,對原告權利並未產生實際影響,但因該《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在簽訂過程中存在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故依法可認定其違法,原告的該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健康養生示範城項目協調服務指揮部與原告簽訂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違法。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看到,行政機關在開展行政管理過程中,應當遵守基本的行政法原則,合法合理誠實信用的推進行政管理工作,尤其在徵收拆遷過程中,更應當秉承著基本的法律原則推進徵收程序的進行。
在此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如果在徵收搬遷過程中您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應樹立基本的法治意識,儘早積極地尋求專業律師依法進行維權,抓住維權先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法律的範圍內爭取合法合理的補償安置,關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更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盧恩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