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長沙買了套房後竟然忘記了,5年後想起回家一看,當場崩潰

2022-04-03     史家霸唱

原標題:女子在長沙買了套房後竟然忘記了,5年後想起回家一看,當場崩潰

「禮讓者以義為先,自厚者以利為上,末世俗薄,靡不自私。」

人本性都有自私的一面,這不可恥,但人不能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侵害他人的權利,過度自私。從小父母和老師就教育我們,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不能碰,用人物,須明求,倘不問,即為偷,道理很樸素,極端自私主義者卻往往選擇性忽視它。

湖南邵陽的申女士就遇到過這類人,明明自己是被人非法侵害權利的一方,反而遭到對方威脅辱罵,誰碰上這種事不糟心?如果只是丟了錢包,掉了證件,被人家霸占了,申女士的心理陰影面積還能小點,可她被人霸占的東西,是房子。

2016年,申女士的母親經朋友介紹出資購買了長沙市開福區一套159平米的房屋,登記在申女士名下,這房子原本屬於一個叫劉某的男子,劉某欠了很多的債,不得已將名下的房子抵押,申女士一家就是從抵押公司手中花了80萬買下房,手續都非常齊全,本來不應該出什麼狀況。

不過有句話叫「人心難測」,申女士也沒想到原房主劉某是個無賴,2017年收房之後,因為老家事情比較多,變故一樁接一樁,申女士和家人沒去長沙看這套房了,差點都忘了還有房子在,直到2019年在家裡翻出了購房合同,申女士才想起來自己在長沙還有房,準備找時間去瞅瞅。

可她一直騰不出空,又想著房子是不動產,不會長出腳來跑掉,慢慢地也就不放心上了,這要換了別人,估計是不會像申女士一樣心大的,別的不說,買了房不住也不出租,好歹抽空去瞅瞅,看有沒有什麼異常情況,但申女士沒有,這就導致她2021年來長沙看房時被看到的場景驚呆了,當場崩潰。

房子杵在那5年沒動,自己也從未將房子出租,為什麼房屋結構都變了,被隔成了8個單間房,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租住在裡面?

申女士覺得一陣頭暈目眩,要不是她因為家裡有事要湊錢,想起這套房準備將房子賣掉所以跑來長沙看,還不知道房子被人私自改成這副模樣直接出租呢!這「不問自取」的出租人不是別人,正是原房主劉某,原來,劉某跟當時的抵押公司有合同糾紛,他認為抵押的價格太低,需要對他補償。

本著虧別人也不能虧自己的原則,劉某發現申女士買下房子後置之不理、甚至連鎖都沒換的情況後,便將已經賣給她的房子再次出租,想通過這種方式彌補自己的損失。

這種缺德事他從2018年就開始乾了,物業人員只知道申女士的這處房子在2018年被一家房屋租賃公司租下,卻不知道房子已經換了戶主,還以為劉某依然是戶主呢,在申女士想起來長沙看房前,物業也對劉某很無語,因為這邊已經欠了1萬多物業費了,同樣無語的還有住在裡面的租客。

租客們住進這裡是經中介公司簽約入住,之前他們也不知道發租人不是戶主,他們當然支持真正的戶主了,通過物業幫忙聯繫,申女士也見到了房屋中介工作人員,看到了那份租賃合同,他們表示之前並不知道劉某的房子已經賣掉,既然申女士持有房產證,肯定還是要認可她的。

從法律的角度說,這份租賃合同其實是無效的,因為申女士才是現房主,劉某隻是原來的戶主,劉某在完全沒有通知過申女士的情況下將房子出租,收租得利,這明顯不合法,因為房子的所有權已不在他手上了,當初申女士一家可是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完成收房,房子已經跟劉某沒關係。

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套房子真正擁有所有權的人是申女士,劉某私自出租收租已經荒唐了,更荒唐的是,他得知申女士發現了真相後還敢威脅,放話說房子低價賣了自己吃了虧,肯定得找補,如果申女士不補上他的損失,他絕不會相讓;

申女士想通過曝光的方式把房子收回,那她就要小心了,這件事申女士也有錯,誰讓她幾年都不見人呢?要不按利於他的「協商」辦法來,申女士也別想住這房子,他有的是辦法暗中找她們一家人麻煩;申女士房子和租金都要,他豈不是啥也落不著,大不了魚死網破就是。

現行《民法典》規定: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另根《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劉某蠻不講理,殊不知在法律上他完全沒理,申女士才是現房主,擁有房屋所有權,那租賃合同自然是無效的,申女士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拿回房產,向劉某追索3年間收取的房租,也可以要求那些租客搬離,或者將租金交給她而不是繼續給劉某。

遇上這樣的事很讓人崩潰,劉某跟抵押公司有糾紛,不跟公司聯繫,反而鑽空子占申女士的便宜,其行為實在顛覆大眾認知,自私到了極點,地球不是圍著他轉的,法律也不是一紙空文,他非法得到的利益終究要還給申女士。

如果他沒悔改反而繼續威脅恐嚇申女士,甚至意圖傷害,可能遭到行政處罰,甚至構成刑事犯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且劉某還私自將房屋分割成8個單間,改變了房屋的結構,增加了危險隱患,一旦造成嚴重後果,他的責任便免不了,造成不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至於物業費的問題,雖然申女士沒在這邊住,但根據法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女士其實主要還是想把房子好好拿回來,物業費和租戶們的事都可以好好談,但對劉某這樣的人其實沒得談了,直接走法律途徑會更有效。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d2cb5f312dbe6c79254d49662dcc42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