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判了

2019-12-03     領導留言板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11月29日公開開庭宣判一起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蔣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據檢察機關指控:2019年8月1日17時許,被告人蔣某因家庭矛盾,通過開鎖人員撬開其父母位於上海市閔行區某小區14樓的房門,持棒球棍對家中物品進行打砸,又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扔出窗外,散落於小區公共道路及樓下停放的三輛轎車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發後,被告人蔣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具有自首情節。

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其辯護律師就蔣某拋物是否存在直接故意和量刑問題發表了辯護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蔣某因家庭矛盾,為發泄不滿,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品從14樓高處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砸壞該道路上停放的三輛機動車,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對於檢察機關及辯護人關於減輕處罰、從寬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但蔣某在案發小區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環境,因家庭矛盾為泄憤將財物拋下樓,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顯。被告人行為已對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構成嚴重威脅,不宜適用緩刑。

據悉,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後,上海首例因高空拋物入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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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馮亞濤|編輯:程興旻

來源:檢察日報

可惡!高空墜物又傷人了!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czskym4BMH2_cNUgiqn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