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勤華 | 中華法治文明的幾個理論問題

2024-10-11   文匯報

何謂中華法治文明

要把握中華法治文明的內涵,必須要從文明、法律文明和法治文明說起。

我們認為,所謂文明,就是指人類進化(發展)到一定階段而形成的行為模式、生存方式(樣態)以及其所創造的成果。其標誌有九:一是私有制的產生;二是階級的形成;三是創造財富的能力達到了能夠養活一部分無需直接從事生產(獲取食物)的人口,從而形成了社會分工;四是金屬器具的出現;五是在村落、聚落、城邑發展的基礎上,形成了城市(城邦);六是文字的誕生;七是國家的正式誕生與運作;八是法律的基本定型;九是除了物質生活之外,形成了相應的精神(宗教、藝術等)生活。

而法律文明,就是文明中涉及法律之各項元素的總和,它既涉及文明中的物質層面,也內聯文明的精神層面,而更多地落腳於文明的制度層面。對文明之制度層面進行概括表述時,有時使用法治文明一詞。雖然它與法律文明有一定差異,但學者在使用時,經常也是混用的。我們認為,法律文明更多場合表達的是立法等法律制度的建設方面,表述的是法律的靜態;而法治文明更多地涉及執法、司法與守法等法律制度的實施方面,表述的是法律的動態。

具言之,法治文明的內容不僅比法律文明更加重視法律的實施,而且其內涵也不限於法律本身。除了法治觀,法治文明還包括了法律的制定、執法機制的運作、司法場所的建立及人員的配置、尊法守法觀念的普及以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之理想、目標和為達此目標所做出的對私權利的保護、對公權力的限制、對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和諧社會的建設等多個維度的文明。鑒於此,本文在論述中華文明中的法律內涵時,仍使用「中華法治文明」一詞。

中華法律文化之內涵辨析

中華法治文明的載體是中華法律文化。而文化的產生,要早於文明。如中國新石器時代(公元前10000—前2600年)尚未產生文明時,就已經誕生了「仰韶文化」和「良渚文化」等。漫長的歷史促成了許多獨具特色的法律文化,蘊含在國家治理、公堂審判、成文法典、鄉約民規中,其持續的發展,共同編織成中華文明的底色和氣韻。

具言之,如「大道為公,天下大同」的理想曾縈繞在每一個有識之士心中;分分合合戰火間,貫穿著「四海一家、九州同貫」的大一統傳統;天子之下草堂之上,儒家「八德」(孝悌忠信禮義廉恥)與「五常」(仁義禮智信),支撐著傳統社會的道德框架;朝堂之上,「任人唯賢、選賢舉能」的用人標準聚天下英才;「德主刑輔、禮法治國」的教化之道構成中國兩千年封建法制建設的核心觀念。此外還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思想、「等貴賤均貧富、損有餘補不足」的平等追求、「重義輕利、富民厚生」的經濟主張、「厚德載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法不阿貴、繩不繞曲、刑無等級、一貫於法」的正義追求、「親仁善鄰、協和萬邦」的外交之道等等。

這些中華法律文化中的優秀元素,共同塑造出了中華文明之普世、民本、重義、和平的突出特性,也成為我們當下進行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的歷史基礎。中華法治文明源於中華法律文化但又高於中華法律文化,它是中華法律文化中的精華部分,就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

弘揚中華法系之精神

中華法律文化是中華法治文明的載體,而中華法律文化的代表和象徵,則是中華法系。在狹義上,「中華法系」一詞指稱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而廣義的「中華法系」則指稱以中國隋唐法制為核心,以周邊如日本、朝鮮和越南等國家的法律為外延的區域性法律體系。與其他法系比較,中華法系擁有自己特有的精神。

首先,中華法系兼具封建性與超越性。一方面,中華法系紮根於中國封建社會之中,與現代法治價值觀不同。另一方面,中華法系也包含諸多受益至今的法律遺產,如出禮入刑、隆禮重法、民惟邦本、天下無訟、德主刑輔、明德慎罰、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等。凡此種種,都是中華法律文化和中華法治文明的直接體現。

其次,中華法系的影響力強,輻射範圍廣。《唐律疏議》的成就,既在於其完備的法律技術,也因其廣泛的影響力。如古代日本的《大寶律令》(701年),朝鮮的《經國大典》(1469—1494年),越南的《刑書》(1042年)等,均在不同程度上沿襲了唐律。

最後,中華法系具有極強的延續性和包容性。面對1840年後西方文化的強烈衝擊,中華法系並沒有驟然潰散,而是試圖在與西方法的碰撞與交流中顛簸發展。至20世紀30年代,終於初步完成西方法律的本土化和中國法律文化的近代化。

中華法系雖然已經消亡,但其上述精神及各項優秀元素在中華法治文明中的歷史價值仍然被人們珍視和尊重。不可否認的是,中華法系1300餘年的持續時間,橫跨整個亞洲大陸的統治力使得其在世界上的影響力和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的地位始終是巨大的,無論是在法律觀念、程序制度、學術人才和律學教育等方面,中華法系都為後人留下了巨大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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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勤華 上海市文史研究館館員 編輯:劉迪 責任編輯:楊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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