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 有這些欠款的天津人,或被列入失信名單

2020-04-17     天津本地寶


日前,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涉及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對失信懲戒措施等內容。同時提出:拖欠稅款、社會保險繳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經催繳仍未繳納;通過網絡等形式詆毀他人聲譽;非法交易或濫食野生動物;偽造證件等行為或將被列入失信名單。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截止:4月28日

社會信用是什麼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或者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態。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守法、履約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的規範發展以及信用環境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職責

市、區應當成立誠信建設議事協調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本市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社會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應當建立信用合作機制,推動與其他省區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加強重點領域和京津冀跨區域聯合激勵和懲戒。

社會信用信息

01、信用主體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的組織等授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 參加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社會公益、志願服務、 慈善捐贈等信息;
  • 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良好信息。

02、信用主體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 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
  • 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
  • 拖欠稅款、社會保險繳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經催繳仍未繳納的信息;
  •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 違背信用承諾的信息;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失信信息。

03、信用主體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 行政檢查、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補償、行政裁決、行政約談等行政行為中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
  • 信用承諾以及履行承諾信息;
  • 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信息。

市場信息採集的原則和程序

採集市場信用信息,應當按照真實、客觀、必要的原則依法進行,涉及徵信業務的,還應當遵守徵信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在採集自然人的市場信用信息時,應當告知信用主體所採集信息的內容、方式、用途以及信用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等,應當經信用主體授權或者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 信息除外。

對自然人信息收集的限制

禁止採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病史以及法律、法規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禁止採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納稅數額等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明確告知信用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不利後果,並就信息用途、期限等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披露及查詢

市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 當與司法機關、中央駐津單位等加強溝通與協作,推動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等相關信用信息系統的開放合作,與本市網上辦事大廳、「津心辦」政務 服務移動端、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信息系統的互通共享,滿足社會信用建設需求。市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依法 依約與市場主體開展社會信用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 和市場信用信息的互通機制,並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社會信用信息通過公開公示、政務共享、授權查詢等方式披露。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發布的社會信用信息,通過公開公示方式披露。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 6 織,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共享使用的社會信用信息,通過政務共享方式披露。經信用主體授權可以查詢,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社會信用信息,通過授權查詢方式披露。

市公共信用中心應當制定並公布社會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規範,通過平台網站、移動終端、自助終端、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信用主體享有查詢自身社會信用信息的權利。未經信用主體書面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查詢社會 信用主體非公開的社會信用信息,國家機關依法查詢社會信 用信息除外。

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會同市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根據履行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責的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職責分工,在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關領域統一的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明確移除條件,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未經依法確認的水電氣暖、通訊、有線電視、網絡等公共事業以及物業管理欠費信息,不得作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嚴重失信行為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統一的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將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用主體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醫療衛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運輸、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 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內幕交易,逃套騙匯,惡意欠薪,合同欺詐,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非法金融活動,組織傳銷,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妨礙社會治理等嚴重失信行為。
  • 嚴重侵害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虛假廣告、嚴重誤導誘導消費者,嚴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侵害證券期貨及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嚴重失信行為。
  • 嚴重違背教育誠信的行為。包括國家教育考試、國家公職人員選拔考試、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等考試嚴重作弊。
  •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 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故意隱瞞違法犯罪行為和病史、提供虛假入伍材料或者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資格,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 通過網絡、報刊、信函等方式,詆毀、破壞他人聲譽、信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 市場主體作出公開信用承諾而不履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 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社會保障等嚴重失信行為。
  • 非法交易或濫食野生動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兜底條款)

嚴重失信名單的移出程序

信用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後,已經糾正失信行為或完成整改、履行完畢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信用主體完成信用修復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將其從嚴重失信名單中及時移出。

良好的信用主體將被獎勵

對具有良好信息的信用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

施:

  • 在實施行政許可中,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
  • 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 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 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
  • 在就業、創業等領域,優先考慮和支持;
  • 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相關媒體上宣傳推介;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對失信懲戒措施

對違反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失信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就相關聯的事項應當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 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限制對其採取承諾制審批等便利化辦理措施;
  • 在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應限制;
  • 限制參與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土地出讓、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的招標等活動;
  • 在安排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 限制擔任相關領域的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 取消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資格,按照有關規定撤銷相關榮譽稱號;
  • 對信用主體進行約談;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特別懲戒嚴重失信主體

對被列入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 法規的規定,以嚴重失信主體具體違法、違約行為為依據, 就相關聯的事項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 限制進入相關行業;
  • 限制相關任職資格;
  • 限制獲得相關榮譽稱號;
  • 限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市民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聯繫電話:022-23142101

傳真:022-23142101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通訊地址:

天津市和平區大沽北路 157 號

信用管理處 郵政編碼:300040

全國疫情風險等級查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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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bpZUhnEBnkjnB-0zCE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