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中,如何看待勞動合同中誤將月薪9700元寫成97000元?

2020-07-17     職場趣談

原標題:職場中,如何看待勞動合同中誤將月薪9700元寫成97000元?

問題描述

公司在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中誤將月工資9700元寫成97000元。孫先生未滿試用期遭公司辭退(公司認為孫先生學歷造假)後狀告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要求賠償工資差額21萬餘元。法院經審理查明,工資書寫是公司筆誤,駁回孫先生要求賠償工資差額的訴請。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10230元。

答疑

首先,公司筆誤這樣的低級錯誤應該被批評但不構成違法 ;其次,公司單方面解除孫先生的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應該被追責;最後,孫先生想讓公司補償工資差額是站不住腳的,而且是自欺欺人的行為。

看到這個問題,我的第一反應就是這位孫先生挺逗的,他自己的工資應該是9700元,還是97000元,別人不知道、不清楚,難道他自己也不知道、不清楚嗎?自欺欺人真的太可怕了。但與此同時,選擇維權也是孫先生的權利。

公司筆誤屬於低級錯誤,應該被批評但不構成違法。

公司在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時,把9700元寫成了97000元,這一個「0」之差卻是失之萬里,相去甚遠。從這一點來說,公司方面的確是有問題的,這屬於筆誤,也是一次較為重大的失誤。無論是公司管理層,還是孫先生,都可以對這個失誤進行批評,都可以進行問責。儘管如此,這卻並不違法。因為這只是公司文件管理上的失誤,還達不到法律界定的範圍(之前雙方約定的薪資本來就是9700元,發放時也是9700元,這沒有問題)。如果與公司之前約定的薪資就是97000元,但寫成了9700元,且發放的薪資也是9700元,那公司就違法了。

公司單方面解除孫先生的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

根據問題的描述,公司在沒有實證證明孫先生學歷造假的前提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舉動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孫先生有權利拿起法律的武器給自己維權。這也正是法院最終判定公司賠償因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的違約罰金的緣故。

孫先生想讓公司補償工資差額是自取其辱的行為。

前面我說了公司的問題和責任,現在再來分析孫先生的問題。

孫先生的動機和意圖其實也是不言而喻的,這就是自欺欺人的行為。

首先,孫先生自己的能力值多少錢難道自己不清楚嗎?9700元和97000元可不是一丁半點的差別。孫先生心安理得地認為自己的能力就應該值97000元嗎?當初面試時,隨後發送錄取通知時,難道他自己不清楚就是9700元嗎?公司寫錯了,的確是公司的問題,但不能因為寫錯了,你就跟著一錯到底。

其次,如果孫先生現在認為企業發放工資與自己實際應得的工資不符,那為何第一個月時不主動找公司交涉,而是要等到被解僱時才說此事?這說明孫先生心裡也很清楚,97000元就是一個筆誤,自己完全沒有去爭取、去理論的必要。但看到公司要解僱自己,於是就把勞動合同拿出來說事,這完全是無稽之談。

關於這個問題,可能會有朋友舉那些商家把商品標錯了價,最後就按錯誤的標價把商品賣給客戶的例子。但是,這兩件事情存在明顯的差異,不能同日而語。孫先生從一開始就知道自己的薪資是9700元,公司方也很清楚。因為從面試、錄取通知到入職,雙方都是圍繞9700元而展開的推進工作。而97000元只是一個筆誤。但那些商家把商品的價格標錯了,而客戶是完全不知道的,所以,為了照顧客戶的感受,也為了維護商家自身的面子,商家才可能會選擇以標價把商品賣給客戶。

所以,法律肯定不會支持關於薪資差額部分的任何賠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b3H2WnMBiuFnsJQVrrN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