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湖北16歲少女被5名小混混欺負,因不堪受辱,從9樓一躍而下

2022-04-13     史家霸唱

原標題:2010年湖北16歲少女被5名小混混欺負,因不堪受辱,從9樓一躍而下

許許多多的女性被害案中,一部分人習慣強調要教育女孩保護好自己,卻忽視了教育男孩尊重女孩,尊重她們的個人意願,尊重她們拒絕、說「不」的權利。

把女孩受傷害歸咎於她們自身的「不完美」是一種極其荒謬的思維,這種思維致力於將人物化,將弱者受到剝削合理化。

持這種觀念的人缺少思考能力,想不到受害者有罪論不僅僅會傷害女性,對男性也一樣「適用」,只要你處在弱勢地位、不夠完美,旁人就能以這種邏輯指責你,讓你陷入絕望,無法為自己申辯。

我們不應該用過於理性甚至狹隘苛求的思維看待身邊人,每個人都只是一般人罷了,事先無法預料被傷害,事發時很難做到理智冷靜,事後更無法輕易消除傷害事件帶給自己的心理陰影,誰都不是機器,是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面對傷害憤而反抗,或者崩潰走極端都是可能的。

正如今天要聊到的這個有些令人心情沉重的案例,一名僅16歲的少女,面對欺辱時選擇了最為激烈的反抗方式,用自己的生命換來逃離惡魔的機會,她當然可以有更理性的辦法,或許可以忍一時之辱求得平安,但在那樣的情境之下,誰能苛求她保持絕對理智呢?

阿紅出生於湖北黃石市陽新縣的一戶普通農家,作為家裡5個孩子中的老么,阿紅並沒有因為年紀最小就嬌縱任性、讓哥哥姐姐們頭疼,相反她很懂事,知道家裡經濟條件一般,父母供她們上學辛苦,便想著要幫父母分擔。

阿紅見大姐二姐都已經出嫁了,哥哥剛剛考上大學,三姐成績優秀,而自己卻並非讀書那塊料,便主動輟學回家,告訴父母自己準備去打工幫姐姐掙學費。見阿紅堅持,父母也只好由她去了,2010年春節過後,16歲的阿紅便隨老鄉去了浙江溫州打工,在那裡阿紅認識了同齡的湖南女孩小麗。

小麗和阿紅在同一車間上班,年紀和家庭情況都差不多,自然聊得來,成了好姐妹,小麗來自湖南鳳凰,與她們相熟的男同事楊某也是湖南人,在外打工有人陪伴能給到自己很大的安慰,阿紅曾經覺得即使生活苦了點,累了點,但有家人與朋友的關懷支持,仍然是美好的;

但她怎麼也想不到,一次與朋友普通的出行遊玩,竟然會讓自己陷入絕境當中。

2010年8月下旬,小麗因為有事要回老家,就打算在老家找份新工作,她邀請阿紅去自己老家看看,聽說那邊的風景很美,阿紅開心地答應了,於是2人和楊某一起坐車去了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府吉首,小麗準備就在吉首找份工,而阿紅玩了段時間後覺得差不多該回去上班了。

9月3日,阿紅取了錢準備買火車票回溫州,但此時她們經楊某介紹認識了他的一個朋友林某,林某見兩名女孩年紀小,不諳世事,頓時起了些不該有的念頭,極力勸她們去鳳凰古城玩玩,才算是「不虛此行」,小麗與阿紅不知道林某在想什麼,也沒能從表面看出林某內心的邪惡,出於朋友情面便答應下來。

第二天小麗和阿紅便隨楊某、林某一起坐車到了鳳凰縣城,林某接著又聯繫上男子韓某、王某,當天中午帶兩名女孩吃完午飯後,林某悄悄與二人商議要對她們下藥達成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於是韓某又給朋友龔某打了電話,龔某聯繫到相熟的徐某,徐某弄來了藥,一個罪惡的計劃正在形成中,小麗和阿紅絲毫不知。

林某、韓某、王某、龔某、徐某5個混混卻是心照不宣,吃午飯時就勸小麗阿紅喝酒,兩人礙於朋友情面喝了一點,等飯後去KTV唱歌時,又經不住幾人起鬨強行勸酒,喝下了由韓某下藥的啤酒,儘管喝得並不多,卻還是迅速失去了意識出現嘔吐症狀,此時楊某因為有事早已離開,只剩下5人背著小麗與阿紅去附近酒店開房間。

小麗比阿紅幸運那麼一點兒,由於嘔吐,她到酒店後恢復了部分意識,見韓某甚至不顧她還在生理期想強行侵犯,驚恐反抗,借著天熱要開空調的理由躲進衛生間將門反鎖,又趁服務員敲門之機跑出去躲起來,還不忘請求服務員幫自己找阿紅在哪,她不敢再出去了,只能在休息室等消息。

小麗沒想到,阿紅再也回不來了,因為她從酒店9樓的窗戶跳了下去當場身亡,與小麗不一樣,她從歌廳包廂到酒店一直是昏睡不醒,直到被林某、龔某、徐某帶到另一個房間後遭到猥褻才勉強撿回些意識,極力反抗想要跑出房間,不料門卻被龔某和徐某死死堵住,林某則對阿紅又打又踢,企圖讓她徹底順從。

然而,阿紅絕不願意讓這些人強行侮辱自己,她仍然從房間跑了出去,酒店的監控顯示,阿紅轉過走廊跑了好一段距離後扒住窗戶直接跳了下去,在這個過程中她路過林某,林某本可以及時阻止,卻只是站在旁邊看著,誰也不知道阿紅當時究竟多麼悲憤絕望,才會選擇用生命來捍衛自己的尊嚴......

林某、韓某、王某、龔某、徐某5人犯罪行為目標一致,為了侵害小麗和阿紅二人,彼此暗中配合,系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而這5人採取暴力、脅迫和投放藥物等手段,欲強行與阿紅、小麗發生關係,其行為均構成QJ罪,即使因被害人強烈反抗的緣故沒有完全達成目的,仍然符合QJ罪構成要件,QJ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5人的行為不僅導致小麗身心嚴重受害,更導致了阿紅跳樓自殺的嚴重後果;

在QJ類犯罪中,不是只有QJ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才算是嚴重的後果,因為人都是一般人,在遭受侵害的情況下完全有可能走極端,法律不能要求被害人時刻理性,只能從經驗的角度去審慎看待犯罪因果,因此,林某、韓某、王某、龔某、徐某5人的犯罪情節極為惡劣,後果嚴重,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應當嚴懲。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QJ罪,情節嚴重的量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林某先提出尋找藥物好方便實施侵害,帶阿紅到犯罪地點,並在其反抗時實施毆打行為,龔某積極聯繫聯繫並獲取藥物,在阿紅受到林某暴力威逼時,仍然企圖與之發生關係,兩人行為直接導致阿紅跳樓身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經法院審理,林某、龔某、韓某、王某、徐某的行為均構成QJ罪,林某、龔某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韓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王某被判處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5名被告人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合計350044元。

惡魔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16歲的少女阿紅,她原本美麗年輕的生命就這樣消逝,再也無法挽回,只留給家人無盡的傷痛,這樣的悲劇是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都不願意看到的。

如果用事後諸葛亮的角度去評判整個案件,阿紅將生命置於尊嚴之前,似乎十分糊塗,可只有代入其中、設身處地去想才能明白,人在遭受他人侵害時是很難做到全然理智的,所以在任何時候,我們都不應該去苛求受害者,需要受到指責的,永遠是對人的生命、尊嚴毫無敬畏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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