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這款「蓯蓉酒」是藥,未經許可不得經營銷售

2024-09-12     草原古都生活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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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蓯蓉、鎖陽等中藥材具有健身、養身等功效阿拉善等地區民間歷史以來就有使用它們泡酒飲用傳統飲食習俗,隨著肉蓯蓉被國家列入了食藥同源的目錄,肉蓯蓉作為食品原料開始被廣泛的使用在各食品加工商業領域,各式各樣的蓯蓉酒以普通食品為產品屬性也開始在各大商超和土特產店上架銷售。然而很多人並不知道,有一款「七味蓯蓉酒」卻很特殊,只有在藥店才能購買,這是內蒙古宏魁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七味蓯蓉酒」,它屬於OTC非處方藥品,是全國唯一取得「國藥准字號」的蓯蓉酒,配方含有7味藥材,具有補腎助陽,益精潤燥的功效,適用於脾腎陽虛所致的腰酸腿痛,畏寒怕冷,神疲健忘等症狀的治療。所以必須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方可銷售。

近日

阿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就查處了一起經營者

因不知情且未履行法定查驗義務

未經許可銷售「七味蓯蓉酒」的違法行為。

案件簡介

2024年6月12日,阿左旗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根據案件舉報線索,對阿左旗巴彥浩特鎮商行進行檢查,發現該商行涉嫌存在未經許可銷售超過有效期非處方藥「七味蓯蓉酒」的違法行為。

經查,2023年底,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未履行進銷貨法定查驗義務,將通過贈送渠道獲得的兩瓶生產日期為2020/11/26,有效期至2023/11/25,保質期為36個月,標註有OTC標識,批註文號為國藥准字B200220734的七味蓯蓉酒誤當普通蓯蓉酒擺放在其經營場所的貨架上銷售。2024年5月29日,當事人以300/盒的價格將上述2盒七味蓯蓉酒銷售給了投訴舉報人車某。

當事人未經許可銷售藥品及銷售超過有效期藥品違法貨值金額共計600元,違法所得共計600元。

案件性質

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和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規定,已構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的規定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規定。鑒於涉案藥品和普通蓯蓉酒並無明顯區別,容易讓經營者誤認為其系普通酒類食品,而超過10度的酒類也無須標註保質期,當事人違法行為確無主觀故意,且涉案藥品貨值金額較低,情節輕微,在案發後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具有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阿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綜合考量,決定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600元2.罰款10000元。

典型意義

保健酒不等於藥酒,由於保健酒一般都添加一些列入食藥同源目錄的中藥材,與藥酒有相似之處,這讓很多人將保健酒混同於藥酒。但事實並非如此,藥酒主要以治療疾病為主,必須取得「國藥准字號」,有藥物的基本特徵,有明確的適應症、禁忌症、限量、限期,必須在醫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飲用。根據國家規定,藥酒必須在正規醫院藥房或藥店才能銷售。而「保健酒」以養生健體為主,沒有治療作用,產品上不能明確宣傳它的功效或療效,如果宣稱功效就必須獲得保健食品批號。因此,藥酒審批要較保健酒嚴格得多,治病功效也優於保健酒,而且是對症的。

宏魁七味蓯蓉酒作為甲類非處方藥雖然不需要醫生處方,但也需要在醫生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雖說不良反應比較少、比較輕,但這不是絕對的。有些非處方藥在少數人身上也可能引起嚴重的不良反應。所以,非處方藥也要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的規定使用,不能隨便增加劑量或用藥次數,不能擅自延長用藥療程,更不能擅自改變用藥方法或用藥途徑。如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不良反應,應及時停藥,嚴重者應及時去醫院就診。

溫馨提示

市場監管部門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在購進商品時應嚴把商品質量關,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未經許可嚴禁經營銷售藥品。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必在正規、合法的醫療機構、藥店等購買藥品,並索取保存相關憑證;在購買藥品時注意查看外包裝的相關標識,如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等,必要時,可登錄國家藥監局網站查詢藥品註冊相關信息;購買藥品後,要按說明書標明的貯藏條件保存藥品,並按醫囑或用法用量服用藥品,發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初審:鮑永明

複審:仇靜

終審:閆偉光

供稿:執法大隊、藥械化監管室

編輯特日格勒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a9a2cf06e7995d5795f7fa3c40383e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