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刑訴法中證據種類有哪些?微信聊天記錄怎麼作證據

原標題: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刑訴法中證據種類有哪些?微信聊天記錄怎麼作證據

合木民營產權保護刑事辯護與控告論壇(第一期)主講嘉賓,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蔡元培老師分享相關內容,合木論壇將整理好蔡元培老師講義內容並進行分期連載。

當前為連載一的內容: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有哪些,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需要注意什麼,微信聊天能都作為證據等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含義:視聽資料指以錄音、錄像、計算機磁碟等記載的音像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常見電子數據:

  • 網頁、博客、微博、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 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 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等信息;
  • 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的特點

  • 形式多樣,直觀、客觀,內容豐富
  • 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
  • 易於保存,容易滅世
  • 可反覆重現,易於使用,便於操作
  • 容易被偽造、變造

注意:

  • 1.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要形成於案發中。
  • 2.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可作為控告的材料,立案後通過訊問、詢問重新收集)

證據應當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 真實性:要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使用人就是案件當事人。
  • 合法性: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會排除。
  • 關聯性:要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被篡改,電子數據應保存在終端載體中。

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要注意:

1、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帳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2、提供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介面。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介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對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2016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應當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

(二)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

(三)製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

(四)凍結電子數據;

(五)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六)其他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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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a83238a61dc35bc2c572d6fdf44e038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