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忻州交警
2019年10月18日13時50分左右,鄭某(女)駕駛二輪電動車從五台縣溝南村到興安苑小區,行至五台縣迎賓北路與湖濱大街交叉路口,由南向西左轉時未按交通信號通行,與閆某(男)沿湖濱大街由東向西駕駛的晉HWExxx小型轎車發生左後輪胎碰撞,造成鄭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台交警大隊接到報警後迅速出警,民警經過現場勘查、走訪事故雙方當事人和調取十字路口監控設備後認定,這起交通事故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鄭某闖紅燈通行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民警依法做出了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小車駕駛人閆某因無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的責任認定。10月31日,事故當事雙方在責任認定書上簽字,認可了民警做出的責任認定。五台交警大隊以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違法代碼2007)對鄭某開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予以罰款20元的處罰。
這起交通事故的處理結果說明,違反交通規則將承擔風險,破壞交通秩序會付出代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交通事故不應該有強者和弱者之別,只該有守法與違法之分。所有道路交通的參與者都應遵守交通規則,不再闖紅燈,共同維護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