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別人遺失的戒指後扔掉,拾得人是否需要賠償

2019-05-20     河北高院

撿到東西要還,不能私自據為己有,這個道理大家都懂,而且惡意占有他人遺落物品還有可能涉嫌違法,這個常識很多人也都知道,也能理解,畢竟不是自己的東西,儘管是撿的也不應該私藏起來。但是,如果撿到東西後並沒有刻意占有,而是隨手一扔又會怎麼樣呢?恐怕很多人不會想到,這個不經意間的行為,竟然有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官司。

一天晚上,北京李女士在自家小區地下車庫,不慎將男朋友贈送的訂婚鑽戒丟失。第二天上午,李女士發現鑽戒不見後,立即趕赴物業公司調取了地下車庫的監控錄像,發現同小區居民王先生頭一天晚上在李女士的汽車旁邊拾取過一枚戒指。

李女士隨即趕到王先生家進行了詢問,王先生承認自己確實撿到過一枚戒指,但他以為戒指是假的,根本就不值錢,所以就在回家的路上隨手扔掉了,至於具體是在那一路段扔掉的,王先生表示自己記不清楚了。

聽完王先生的這番說辭後,李女士立即沿王先生頭天晚上行走的路線仔細尋找了一番,但絲毫不見鑽戒的蹤跡。是不是讓其他人撿到了?面對王先生的提醒,李女士在自家小區張貼了尋物啟事,對撿到自己鑽戒歸還者懸賞5000元,但最終依然沒有結果。

至關重要的鑽戒就這樣丟失了,李女士不甘心,遂一紙訴狀將撿到自己鑽戒又丟棄的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鑽戒損失5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在拾到戒指後既未將戒指送交有關部門,也未妥善保管,而是隨手丟棄,致使戒指至今未能返還,其行為違反了妥善保管遺失物的法定義務,給李女士造成了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王先生賠償李女士5萬元。王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審法院判決。

說法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之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王先生拾得戒指後,既沒有尋找失主,也沒有送交有關部門,而是自認為戒指無價值而擅自處理,導致遺失物滅失,其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應承擔民事責任。鑒於本案遺失物戒指已經滅失,不具有返還原物的現實可能,王先生應當承擔賠償李女士相應損失的責任。

當然,對於這一判決,很多人提出質疑,比如:有人否認王先生拾得人身份,認為王先生拾起戒指後僅僅看了一眼就丟棄,並未形成有效控制,不應當認定為拾得;也有人否認王先生存在過錯或重大過錯,認為王先生無法在短時間內辨別戒指真偽,其主觀上不具有過錯;還有人認為李女士鑽戒遺失,是自己過錯在先,不應當讓王先生背「黑鍋」……對此,辦案法官指出,拾得遺失物屬於一個事實行為,王先生撿起並控制鑽戒,就屬於拾得遺失物。本案中,王先生雖辯稱戒指已經隨手拋棄,但其無法舉證證明自己真的將該鑽戒丟棄,故其要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後果。退一步講,即便王先生真的將原本在監控範圍內的鑽戒扔掉,此舉也阻礙了李女士尋回戒指的可能性,其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辦案法官強調,法律之所以規定拾得人要妥善保管遺失物或者轉交有關部門,其背後是對拾金不昧這種道德精神的贊同與認可。試想,如果法院認可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隨意丟棄的抗辯理由,進而判決拾得人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那麼「撿到後扔掉」的理由將會被更多拾得人所效仿,進而對社會造成更大的負面影響。

本案判決結果之所以會引發熱議,究其原因,在於老百姓對於遺失物拾得制度的忽視。在此,辦案法官提醒大家,路上拾遺後不要隨意處置,而要積極履行報告義務、保管義務和返還義務,及時尋找失主或上交公安機關等部門,在送達相關人員前妥善保管,找到失主後及時返還,以防惹來官司。

來源:河北法制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Zv0KLGwBmyVoG_1Z-6Q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