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遇離婚,補償款怎麼分配?

2019-10-31     沈玉潮律師

征地拆遷遇離婚,補償款怎麼分配?

今天一大早有人跟小編諮詢:「律師,您好,我想諮詢一下離婚拆遷房怎麼分割的問題。」實踐中,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本是一件較為繁瑣的事,征地拆遷再遇上離婚就會更加複雜。現實生活中也確實有不少人遇到了這個問題,下面小編就結合案例為大家進行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上述規定,要想判定補償款怎麼分,得先確定被拆遷房屋是屬於夫妻一方還是夫妻雙方?小編分情況為大家分析:

第一種,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且婚後沒有對房屋進行擴建或者添附,同時在房屋徵收時並沒有對房屋進行差價補償的,此時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法獲得房屋徵收補償款。

第二種,房屋屬於一方婚前所有,且婚後沒有對房屋進行擴建或者添附,但是房屋徵收補償補償了相應的差價。這種情況下,雖然房屋徵收補償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但是要看差價是由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補足的,如果是由夫妻共同財產補足的數額,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對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第三種,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夫妻雙方在婚後對房屋進行修繕或者擴建添附,使得房屋價值增高。那麼這種情況下,由房屋修繕、擴建或添附之前的原拆遷房屋面積置換來的安置面積或安置房屬於個人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而房屋添附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雙方依法對其享有平等的處置權,對於增值部分,雙方一人一半。

第四種,如果房屋屬於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不論產權證上登記的是否只有一人,則該補償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對徵收補償享有同等處理權。

此外,如果被徵收人夫妻一方選擇產權調換安置補償,導致另一方沒有居所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關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據此,另一方可以要求暫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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