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視同銷售、進項稅轉出如何區分?

2019-10-11     理個稅

今天,一個原地稅的朋友和我說:最近學增值稅,看到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和進項稅轉出這塊,做了一道題,把我搞暈了。我給你說一下題啊,有四種情況,某酒廠把生產的酒送給了客戶、某酒廠把購買的酒送給了客戶、某酒廠把生產的酒用於公司年會、某酒廠把購買的酒用於公司年會。你說這四種情況到底啥時候增值稅應該視同銷售,啥時候該進項稅轉出呢?

我說:你別著急,不要一來就像繞口令一樣,我先給你看一下政策規定你複習一下,咱們再逐項對照一下。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政策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稅進項稅轉出的政策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我說:你說的這四種情況,對照上面的政策咱們逐一來看看。

「某酒廠把生產的酒送給了客戶、某酒廠把購買的酒送給了客戶」這屬於視同銷售政策中的第八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以這前兩種情況是視同銷售。

「某酒廠把生產的酒用於公司年會」,這屬於視同銷售政策中的第五項「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所以這也是視同銷售。

「某酒廠把購買的酒用於公司年會「這屬於進項稅轉出政策中的」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所以只有這種情況增值稅是進項稅轉出的。

朋友說:當然這樣一個個去對照,好像也能對出來,但我腦子裡對這個問題就是感覺很糊,一會兒自產的酒、一會兒外購的酒,又送客戶,又集體福利的。我以為會是一半對一半的結果,沒想到居然是三種情況視同銷售,一種進項稅轉出,多奇怪啊。

我說:其實不奇怪,容易混,是因為你還沒完全搞清楚視同銷售和進項稅轉出的區別。我給你說一個判斷的方法,兩步就能迎刃而解。

首先看,貨物是否經過了加工,加工過的貨物勿論用途都視同銷售。只要是經過了加工的貨物,不管是自己加工還是委託加工,貨物都發生了增值,這個時候無論是將貨物送給客戶,還是自己消費,都應該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

其次看,如果未加工的外購貨物,看用於「對內」還是「對外」,對內就進項稅額轉出,對外就視同銷售。

沒有加工過的貨物,內外有別。對內就是指用於公司里的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或免徵增值稅項目等,對外就是用於投資、分配、和贈送。

朋友說:噢,你這麼說我好像明白了點。

我說:這個順序你千萬別搞反了。先看加工,加工過的貨物無論內外都視同銷售;再看內外,沒有加工過的外購貨物,對內進項稅轉出,對外視同銷售。

朋友說:好的,這下我記住口訣了,先看加工,再看內外。這樣確實清楚了很多啊。

我說:容易混淆就是你問的這四種情況,其他的視同銷售和進項稅轉出規定,應該不容易混吧。比如代銷是視同銷售,非正常損失需要進項稅轉出。

朋友連聲說:這些規定都很清楚不衝突,記下來就好,這些混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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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WGscum0BMH2_cNUgeek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