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六大亮點如下:
1、延長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
2、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期限;
3、仲裁管轄體現了合同履行地優先的原則;
4、部分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
5、減輕了當事人經濟負擔;
6、減輕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加重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來源:青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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