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螄不是想撈就撈,揚州四人非法捕撈被起訴

2019-10-11     儀征檢察

來源:現代快報全媒體 通訊員 李芸 張雪峰 記者 顧瀟

螺螄鮮美,這也讓不少漁民想捕撈螺螄來賺錢,但是現在螺螄不是隨便可以捕撈的,捕撈超過 500 斤,將面臨刑事處罰。日前,揚州於某等四人使用禁用漁具在河裡捕撈螺螄達 600 多公斤,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廣陵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非法捕撈時用的抄網漁具

於某是揚州江都人,平時靠捕魚為生。今年 4 月 13 日凌晨 3 時許,於某和丈夫郭某以及妹妹、妹夫四人騎著兩輛三輪摩托車特地來到揚州市廣陵區李典鎮一條河邊,用抄網在河裡撈螺螄。撈了兩三個小時,四個人就撈了 12 袋螺螄。隨後四人將裝滿螺螄的三輪摩托車放在路邊,又繼續到附近一個魚塘里撈螺螄,結果被附近一名看魚塘的村民發現。該村民報警後,民警趕到現場將四人抓獲歸案,當場繳獲抄網兩把及捕撈的螺螄,經稱重,四人捕撈的螺螄達 658.55 公斤。

在公安機關,四人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而涉事螺螄被警方全部放生。據犯罪嫌疑人交代,他們使用的抄網是 7 號網,網眼是邊長為 0.7 厘米的正方形,專門用來捕撈螺螄。


四人非法捕撈螺螄被警方抓獲

據廣陵區檢察院檢察官介紹,經相關部門鑑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抄網屬於耙刺類漁具,網目尺寸只有 0.7 厘米,依靠拖曳方式作業,主要用於捕撈螺螄、河蜆等底棲水生生物。這種漁具操作簡單,作業範圍和捕撈強度比較廣,但捕撈的選擇性差,大小通吃,在作業中對所經水域破壞嚴重,不僅直接破壞底棲水生生物資源,而且在短時間內大幅增加水體懸浮物濃度,降低水體透明度,對漁業資源造成不利影響。根據《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該漁具屬於"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漁具"。

廣陵區檢察院認為,四名犯罪嫌疑人採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重量達 500 公斤以上,屬於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10 月 11 日,現代快報記者獲悉,目前廣陵區檢察院已經向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院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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