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象山千餘艘漁船開捕!盼海鮮,更盼你平安!

2019-07-27     象山發布

8月1日起,

部分漁船終於要解禁啦,

象山將有1377艘漁船開捕!

大家期盼已久的海鮮要來啦!

而為保證漁民海上作業安全,

各鎮鄉在船檢基礎上,

對漁船開展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

還有一份開捕告知書請收好!

開 捕 告 知 書

一、出海前,船長應組織船員自查漁船適航、人員適任情況,確保船上北斗、海上通等通訊導航設備的暢通和救生、消防等安全設施設備的齊全有效,嚴禁漁船帶病出海;

二、未經檢驗的漁船、未經整改合格的老舊漁船和職務船員未配齊的漁船均不得出海;

三、普通船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船員不得出海;

四、開船前船長務必安裝進出港報告「微信小軟體」,漁船進出港必須提前報告,出海後必須保持5海里內編組生產;

五、臨水作業必須穿戴救生衣;

六、嚴格按照證書核定的作業方式捕撈,不得擅自變更作業;

七、不得故意損壞北斗、監控視頻等船用安全設備,無故造成損壞的,及時回港更換維修,維修完畢前不得出海;

八、開捕漁船存在以上違規情形的,一律嚴格按照鐵律十五條處置,對漁船船東船長按記分管理辦法予以記分處理;

九、海上報警電話:65967797。

8月1日12時開始,單船桁杆拖網、籠壺類、刺網類、圍網類及船敷箕狀敷網類作業漁船結束伏休,我縣將有1377艘漁船開捕。為此,縣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大隊已從7月25日起,以日常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重點對開捕前存在違規攜帶網具或提前加冰行為的外省籍漁船以及省內縣外漁船開展24小時執法檢查。如發現違規漁船,一律扣押回港,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與此同時,我縣採取漁船船東安全隱患自查、鄉鎮核查和主管部門登船督查的方式,對船員持證情況編組生產落實情況漁船消防設施設備配備情況海上通導設施安裝情況進行檢查,做到「檢查一艘、合格一艘、開捕一艘」

對改變作業類型、近三年內有被查處記錄、10人以上高危漁船等重點漁船進行重點核查,杜絕不合規漁船開捕生產。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漁船,均予以從嚴查處,抓好漁船安全生產源頭管控。此外,利用漁港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平台,加強漁船動態監管,實時掌握漁船動向和船位,嚴禁我縣漁船出現「搶跑道」違規出海等現象,保證漁船安全出航,依法依規生產。

此外,

相關法律法規要重申!

從嚴從重查處漁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鐵律十五條」

一、漁船拒不服從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作出的決定、命令的,對責任人一律行政拘留,並強制停航停業60日。拒不服從漁業管理部門關於海上治安、安全生產方面指揮調度的,一律強制停航15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無證駕駛機動船舶的,對責任人一律行政拘留,並強制停航停業30日。

三、漁船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責任人一律行政拘留,並強制停航停業30日。

四、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船舶、船員證書的,對責任人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強制停航停業至整改到位。

五、對「三無」船舶,一律予以沒收拆解。

六、未經批准,擅自新建、更新、改裝漁業船舶的,對漁業船舶所有人一律處以行政罰款10萬元,對漁業船舶建造單位一律處以行政罰款20萬元;並強制停航停業至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對船舶一律予以沒收拆解。

七、漁船未按規定申報營運檢驗仍出海生產的,一律處以行政罰款1萬元,強制停航停業60日,並至檢驗合格。

八、漁船檢驗證書、登記證書等證書過期或者被扣押等處於無效狀態出海生產的,一律處以行政罰款1萬元,強制停航停業30日,並整改到位。

九、故意關閉、破壞北斗、AIS等船載終端設備的,一律處以行政罰款2萬元,強制停航停業30日,並恢復使用功能。

十、漁船超員、超載航行,或者違章搭客、載客或者未經批准從事其他休閒經營活動的,一律處以行政罰款2萬元,並強制停航停業30日。

十一、漁船出海不按規定配備、使用救生消防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一律處以行政罰款一千元,並強制停航停業至整改到位。

十二、漁船未按規定配齊船員的,一律處以行政罰款5萬元,並強制停航停業至整改到位。

十三、船東船長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督促船員穿戴救生衣,不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規定,未確保漁業船舶符合安全適航條件,造成事故發生的,一律暫扣或吊銷漁業船舶船長職務船員證書,並強制停航停業30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依法辦案的,對責任人一律行政拘留。

十五、拒絕、阻礙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對責任人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2019年象山縣禁漁休漁的通告

(上下滑動閱讀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做好2019年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農專發〔2019〕57號)有關規定與要求,現將2019年我縣海洋禁漁休漁規定通告如下:

一、休漁作業類型

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

二、禁漁休漁時間

(一)梭子蟹禁漁期:北緯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為主要捕撈對象的作業漁船生產。

(二)單船桁杆拖網(桁杆拖蝦)、籠壺類、刺網類、圍網類及船敷箕狀敷網(敷網)作業休漁時間: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三)單錨張綱張網(帆式張網)作業休漁時間: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農業部規定的海洋捕撈過渡漁具中其他張網作業休漁時間: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拖網類及其他未列舉海洋捕撈作業休漁時間均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五)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原則上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確需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提前結束休漁的,應報農業農村部批准同意。(六)產卵帶魚保護區禁漁期:北緯28度30分至30度30分、東經125度以西到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以東海域,5月1日12時至6月30日12時禁止拖網漁船及其他以捕撈產卵帶魚為主的作業漁船進入該保護區生產。

(七)東海帶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禁漁期:核心區4月16日12時至7月1日12時,禁止所有捕撈作業生產。(註:核心區由以下6點連接而成:A點:北緯30度30分、東經123度10分;D點:29度0分、122度35分;H點:28度30分、122度10分;I點28度30分、122度30分;E點:29度0分、122度55分;B點:30度30分、123度30分)

(八)捕撈許可證核定兩種作業類型或一種作業類型兩種作業方式的,只要其中某個作業仍處於休漁期內,則該捕撈漁船仍要進行休漁。不得在休漁期間實施作業變更(變更為休漁時間一致或更長的作業除外)。

(九)大戢洋、馬鞍列島、岱衢洋、舟山漁場、韭山列島、漁山列島、大陳洋、溫台漁場、七星島、官山島等10個產卵場保護區禁漁期:4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禁止除釣具以外的其他捕撈作業生產。

(十)伏休期間,漁船不得以任何形式赴福建、海南、朝鮮等海域生產

(十一)休漁期間嚴格執行農業農村部關於漁船異地休漁的規定。未獲得漁業主管部門同意的,自覺按時返回船籍港休漁。

(十二)全縣漁民應自覺遵守伏季休漁有關規定,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廣泛宣傳,密切配合,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違反伏季休漁規定的行為,對於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舉報電話:967201

特此通告。

象山縣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關於嚴厲打擊禁漁期違法捕撈行為的通告

為縱深推進「一打三整治」工作,切實維護漁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違反禁漁期規定從事海洋捕撈等行為將依法從快從嚴處罰。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船舶違反禁漁休漁規定、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海洋捕撈。違者依法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扣減或取消當年漁業油價補助;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無船名號、無漁業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進行海洋捕撈。違者一律沒收船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從事漁業經營活動。對向違禁作業漁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凍、收購、銷售、轉載違禁漁獲物的,依法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徵信系統和誠信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製造、維修、銷售禁用漁具或者不符合標準的漁具。違者依法沒收漁具和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徵信系統和誠信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禁在農貿市場、超市、臨時攤點等各類市場和飯店、排檔等餐飲場所銷售帶魚、大黃魚、小黃魚、銀鯧、鮐魚、三疣梭子蟹、龍頭魚、蝦蛄等八種海洋捕撈冰鮮或者活體水產品。違者依法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對阻礙執行職務、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涉案違法犯罪嫌疑人,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前,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違法犯罪事實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八、凡在通告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繼續實施違法犯罪的,將堅決依法嚴懲。

九、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獎勵人民幣500元至50000元

舉報電話:65967797、110

特此通告

象山縣水利和漁業局

象山縣人民法院

象山縣人民檢察院

象山縣公安局

2019年6月26日

漁船安全生產「六不准」

(上下滑動閱讀全文)

1.未配齊船長、輪機長等主要職務船員或普通船員未持證上崗的一律不准出海生產。

2.未按規定穿著救生衣的一律不准出海生產。

3.未結伴航行、編組生產的一律不准出海生產。

4.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隱患的一律不准出海生產。

5.未按規定配備、使用救生通導等安全設備設施的一律不准出海生產。

6.大風、大霧等惡劣天氣一律不准出海生產。

違者,將嚴格按照「鐵律十五條」規格處罰,並強制停航。

嚴格落實漁船船東船長主體責任的十條通告

(上下滑動閱讀全文)

1.違反禁漁期規定,從事非法捕撈,船東船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漁業輔助船非法收購、銷售、轉載違禁漁獲物,船東船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由公安機關對船東船長作行政拘留處罰;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漁船違章搭客、裝載的,由漁業主管部門予以從重處罰;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東船長刑事責任。

5.無船長職務證書駕駛漁船的,由公安機關按「無證駕駛機動船舶」依法處罰;造成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未按規定配備、使用救生衣、北斗、避碰等救生、通導設備的,由漁業主管部門予以從重處罰;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東船長刑事責任。

7.未按規定進行年度檢驗的漁船從事生產作業的,由漁業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東船長刑事責任。

8.僱傭無船員職務證書人員出海生產的,由漁業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東船長刑事責任。

9.新發生套牌或者已按規定完成整治後再次發生套牌的漁船,一律按「三無」漁船處置。

10.其他嚴重違反海洋資源保護、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由海洋漁業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東船長刑事責任。

涉漁「三無」船舶有獎舉報通告

(上下滑動閱讀全文)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合力制止和打擊涉漁「三無」船舶違法違規行為,共同維護漁業生產新秩序,廣大群眾可通過電話、書信、傳真、來訪等方式對涉漁「三無」船舶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事項經調查屬實的,將予以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獎勵標準

船長≥36米的10萬元/艘

24米≤船長<36米的5萬元/艘

12米≤船長<24米的鋼質2萬元/艘

木質1萬元/艘

船長<12米的鋼質5千元/艘

木質2千元/艘

舉報電話

0574-65967797

110

967201

來信寄送地址

(舉報受理地點)

象山縣丹東街道丹河路878號,象山縣水利和漁業局。

象山縣實施浙江漁場修復振興計劃

暨「一打三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4月16日

溫馨提醒!

大家在享受口福的同時,

也別忘了遵守法律法規哦!

務必確保漁業生產安全!

象山發布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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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U9cONmwB8g2yegNDwnX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