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住房租賃補貼申報及複審公告
為切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加強住房保障資格動態管理,根據《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和規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泰政辦字〔2019〕57號),自2019年12月2日起,開展市區住房租賃補貼申報及複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集中申報及複審受理時間
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31日
二、新申報及複審家庭範圍
1、新申報家庭:泰山區、岱嶽區、泰安高新區和泰山景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符合保障條件的城鎮戶籍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
2、複審家庭:市內四區正在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
三、申報地點
泰山區、岱嶽區、泰安高新區和泰山景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申請家庭戶籍或《居住證》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四、申報及複審條件
新申請住房租賃補貼及審復家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夫妻至少一方為市內四區城鎮戶籍的家庭(包括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及25歲以上單身家庭;市內四區城鎮戶籍畢業5年內在市內四區新就業職工;非市內四區城鎮戶籍的人員,持有市內四區《居住證》,且與駐市內四區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繳納一年以上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29917元。
3、家庭無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
以下情形認定為自有住房: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宅基地住房、集體土地上住房;已辦理預(現)售備案登記的住房;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其他方式實際取得所有權的住房。
4、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成員沒有以下情形:
(1)擁有汽車的,單台價值高於12萬元(含,按購買價格計算),或有兩台(含兩台)以上汽車,或擁有營運、工程等車輛。
(2)在註冊資金超過50萬元的民營股份制有限公司(以企業註冊登記為準,不按是否實際出資認定)中擔任法人、董事、股東等職務。
(3)名下存款、證券、住房公積金,汽車、股份及商業、生產、辦公等非住宅用房(按購買價格計算)合計價值高於20萬元(含)。
5、在市內四區租賃住房,自申請當月計算,至租賃到期日不少於一年,並提供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五、申報材料
申請家庭須在規定時間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報《泰安市市區租賃住房補貼申請審批表》、《承諾書》和同意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其家庭情況的《授權書》,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戶籍證明,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
2、婚姻狀況證明,包括結婚證或離婚證原件及複印件(離異的需提供離婚協議或判決書)。
3、收入證明,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社區出具的 2019 年度收入證明。
4、住房證明,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所在社區出具現住房情況證明及無房情況證明。
5、財產證明,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存款、證券、住房公積金,汽車、股份及商業、生產、辦公等非住宅用房的財產情況。
6、租賃合同備案證明,申請家庭需在市內四區租賃住房並且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自申請當月計算,至租賃到期日不少於一年。
7、外來務工人員除了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市內四區《居住證》,與駐市內四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8、其它證明材料,包括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優撫證》。
六、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及發放事項
1、補貼金額按照保障面積標準(2人及以下為建築面積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為建築面積60平方米)與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自有住房面積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計算。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6元;民政部門確定的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2元;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3.1元。
2、經審核符合住房租賃補貼資格的保障家庭,需與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協議》。如出現由於申請家庭聯繫方式不暢通,影響協議簽訂及租賃住房補貼發放的,由申請家庭自行負責。
3、未按期參加複審的家庭,視為主動放棄住房保障資格,住房租賃補貼予以停發。
特此公告
泰安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