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單位鋼材抵賭債,一男子犯職務侵占罪被判刑

2019-11-14     河北高院

近日,井陘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職務侵占案,被告人黃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鋼材非法占為己有,用於抵頂賭博所欠債務,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

2017年3月,被告人黃某受委託擔任天津某勞務服務公司某高速公路一預製梁廠負責人期間,為網上賭博以及償還賭債,向預製梁廠周邊群眾和業務往來人員借款超百萬元。為償還賭債,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黃某利用該廠疏於管理和冬季停工放假之機,欺騙看管人員要調撥鋼筋,將中國建築某工程局存放於該預製梁廠的長12米、直徑12毫米的螺紋鋼17捆約40噸,私自用於抵頂本人所欠他人借款,按照購進鋼材合稅票據價格每噸4165元計,價值約16.66萬元。2018年3月後,預製梁廠新任負責人趙某受公司委託,為排除干擾有利於生產,協調黃某的欠款戶代黃某償還債務96.17萬元。由於黃某非法職務侵占的犯罪行為,且案發後逃匿,為被害人造成超一百萬元的巨大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用於償還賭博所欠債務,且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根據《刑法》等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責令其退賠天津某勞務服務公司某高速公路預製梁廠16.66萬元。

說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此,我們可以得知,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是六萬元以上,其中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黃某為償還賭博所欠債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單位存放的約40噸螺紋鋼抵頂給他人,價值達16.66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已超過職務侵占罪6萬元以上的「數額較大」標準,卻未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標準,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應判處黃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最終作出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責令其退賠天津某勞務服務公司某高速公路預製梁廠16.66萬元的判決。

來源:河北法制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T6EWaW4BMH2_cNUghOM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