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發文!事關農村建房!

2021-02-07     福州新聞網

原標題:福建發文!事關農村建房!

@福建人

事關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

省政府最新發文

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村莊規劃的,不得批准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

嚴格控制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嚴格執行我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每戶宅基地面積和人均住宅建築面積限額標準;農村獨棟式、並聯式、聯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過三層。

鼓勵將不動產登記窗口延伸至鄉(鎮)。

「一樓一檔」,探索建立村民住宅質量安全「健康綠碼」。

大力整治農村既有「半拉子房(裸房)」和違反建設規劃許可、影響村莊整體建築風貌、造成安全隱患的彩鋼板屋頂,嚴控屋頂水箱裸露,提升村莊整體建築風貌水平。

新建住宅竣工後,須在6個月內將舊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級組織處理,舊宅基地退還村級組織。

鼓勵將閒置廢棄、零星分散的農村宅基地復墾為耕地。

不准巧立名目違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違法審批占用耕地建房。

各地可在涉農等相關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貼息,支持村民住宅建設。

來看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

閩政〔2021〕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保障農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農村人居環境,提出以下意見:

一、堅持規劃引領

建立縣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負責的鄉村規劃編制委員會,統籌推進「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科學安排農村宅基地布局。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力爭2023年底前實現全省村莊規劃管控全覆蓋。

堅持先規劃後建設,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村莊規劃的,不得批准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獲批前,在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作一致性處理後,可作為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的審批依據。

城鎮開發邊界內,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一宅」的村莊,可以探索通過建設「農民公寓」或「農民住宅小區」等方式,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規制定具體的建築面積標準。

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住建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以下均需各地落實,不再重複列出

二、強化用地保障

合理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引導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農村宅基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單列安排,專項保障、實報實銷,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優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統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不得收取耕地開墾費。具體按照《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8號)規定辦理。

農村宅基地涉及的農用地轉用審批事項依法委託縣級人民政府實施。可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農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時審批農用地轉用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具體宅基地地塊。也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據全域農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編制農村宅基地農用地轉用年度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一次性審批後,審批具體宅基地地塊,確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農用地轉用審批批次。

規劃確定的農村宅基地屬村民承包地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並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後,可在村集體內部對承包經營權進行內部調整。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財政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三、優化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

鄉(鎮)要建立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協調機制),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召集人由鄉(鎮)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要統籌組織農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所、村建站、綜合行政執法等工作力量成立協調機制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要按照《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閩農綜〔2020〕45號),全面落實「一窗收件、一站服務、一次審批」的審批機制,依託鄉(鎮)便民服務中心收件,由協調機制辦公室具體審查,經協調機制集體研究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嚴格執行我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每戶宅基地面積和人均住宅建築面積限額標準;農村獨棟式、並聯式、聯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過三層。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村莊規劃、「一戶一宅」、每戶宅基地面積和人均住宅建築面積限額標準的前提下,鼓勵若干相鄰農村村民自願聯合開展農村舊房小片區翻建,經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後,可在原址範圍內重新整合安排宅基地,優化村莊院落布局,促進村莊有序更新。在經政府確定公布並擁有合法產權的歷史建築或傳統風貌建築內居住,且無其他宅基地的農村村民,根據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保護的需要,在收回原宅基地,並將相應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房屋流轉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或由政府依法徵收的前提下,允許其申請新宅基地和新建住宅。

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員認定、以戶取得」原則,進一步完善「一戶一宅」認定標準,細化以戶為單位分配取得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條件和實施辦法。

強化部門信息共享互通,為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提供依據。省農業農村廳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信息的基礎上,依託省自然資源廳、住建廳、公安廳等部門的村莊規劃、農村地籍房屋調查、戶籍等信息,加快建設集審批、監管功能於一體的全省統一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管理平台,規範鄉(鎮)審批工作,加強鄉(鎮)審批監管。

落實「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利民要求,農村宅基地審批、村民住宅建設相關規劃許可合併辦理,鼓勵將不動產登記窗口延伸至鄉(鎮)。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自然資源廳、住建廳、公安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四、加強村民住宅建設管理

鄉(鎮)要加強對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審批、建設、驗收的全程監管,整合現行農村宅基地管理「三到場」和農房建設安全管理「四到場」要求,實行村民住宅建設「四到場」制度,即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批准後丈量批放到場、施工關鍵節點巡查到場、村民住宅竣工驗收到場;建立村民住宅建設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設現場須懸掛施工公示牌,公示審批文件編號、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積和四至、建房層數、舉報電話等信息,並張貼農村自建房(三層以下)質量安全常識「一張圖」,接受社會監督。

鄉(鎮)要加強村民住宅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夯實「一樓一檔」,探索建立村民住宅質量安全「健康綠碼」,納入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管理平台管理。對村民新建、翻建住宅的,在核發審批文件時,向申請人發放、宣講農村自建房(三層以下)質量安全常識「一張圖」;嚴格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建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切實改進農房建設管理確保安全質量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9〕6號),建立健全農房建設安全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到位。

村民住宅建設一定規模以上(集中統建)的,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施工;村民自建住宅的,由建房村民自行選擇農村建築工匠或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施工。集中統建的項目應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其質量安全管理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體系;村民自建住宅質量安全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責任單位:省住建廳、農業農村廳、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五、加強建築風貌管控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圍繞「屋頂、山牆、牆體、門窗、勒腳、色彩、材質」等七要素,明確具有地域特色的農村住宅建設風貌管控要求,編制農房建設建築立面圖集,免費提供農村村民使用,納入村民住宅建設相關規劃許可內容,作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驗收的建築風貌管控依據。不符合建築風貌管控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不得出具《農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驗收意見》。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深化農房整治行動,建立以獎代補等正向激勵機制,大力整治農村既有「半拉子房(裸房)」和違反建設規劃許可、影響村莊整體建築風貌、造成安全隱患的彩鋼板屋頂,嚴控屋頂水箱裸露,提升村莊整體建築風貌水平。獎補資金可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列支,以獎代補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鼓勵通過村規民約方式,在村集體內部探索建立農村村民個人信用體系,與舊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請等掛鉤,促進建築風貌管控和「建新拆舊」落實到位。引導農村村民選用住宅設計通用圖,優化室內空間布局。

責任單位:省住建廳、農業農村廳、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六、規範舊宅基地管理

嚴格落實「一戶一宅」,強化「建新拆舊」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後建的,優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後拆的,村民應與鄉(鎮)協調機制辦公室、村級組織簽訂三方協議並作出承諾,新建住宅竣工後,須在6個月內將舊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級組織處理,舊宅基地退還村級組織;未按照協議約定拆除舊宅、退還舊宅基地的,鄉(鎮)協調機制辦公室應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經催告仍不履行的,由鄉(鎮)協調機制辦公室、村級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拆除舊宅、退還舊宅基地前,不予辦理新建住宅的不動產登記手續。

大力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鼓勵將閒置廢棄、零星分散的農村宅基地復墾為耕地。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七、堅決查處農村亂占耕地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

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4號),加強農村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地農用,嚴守耕地紅線。對農村新增違法占用耕地建房「零容忍」,嚴格執行《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7號),不准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不准強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違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違法審批占用耕地建房。

鄉(鎮)要加強日常監管和批後監管,建立健全網格化、片區化、責任化巡查機制,強化掛村領導、駐村工作隊、村兩委幹部的巡查責任。探索結合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強化鄉(鎮)的執法權限和執法力量。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規定、亂占耕地建房、違反村民住宅建設相關規劃許可、擅自改變用途或擅自加蓋搭建用於生產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持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對存量問題,依法依規、穩妥有序分類處置。

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住建廳,省委編辦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八、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省級財政按照規定對列入省級村鎮住宅小區建設試點的小區設計費及按照試點設計方案建設的小區基礎設施配套給予適當支持。

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將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涉及的測量、放線等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探索採用「政府+銀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等模式,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加強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金融支持。各地可在涉農等相關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貼息,支持村民住宅建設。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農業農村廳、住建廳、金融監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保監局、廈門銀保監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九、健全長效監管機制

按照「省級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村民參與」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長效監管機制。

省農業農村廳、自然資源廳、住建廳等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政策體系,及時總結各地經驗做法,指導基層規範做好工作,防止出現偏差,確保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強對轄區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的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制度,定期對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等管理工作情況開展核查、強化監管。

鄉(鎮)黨委和政府對轄區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負總責,具體組織落實村莊規劃編制、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審批、村民住宅建設質量安全和建築風貌監管、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建房等工作,以及加強村級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協管員隊伍建設、農村建築工匠培訓等工作。

充分發揮村級組織作用,推動村級組織普遍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宅基地協管制度、村民住宅建設議事協商機制和村規民約,確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

充分調動農村村民的積極性,全程參與、全程配合、全程監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相關工作,通過「村民事、村民管」,為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營造良好氛圍。

責任單位:省農業農村廳、自然資源廳、住建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

各市、縣(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應根據上述若干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具體貫徹落實舉措。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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