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賽科技內控缺陷等2宗違規 董事長原普等3人收警示函

2020-02-17     中經網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7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0號)顯示,經查,廣州傑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賽科技」,002544.SZ)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一是客戶信用管理不到位。傑賽科技對相關新開發客戶未建立嚴格的信用保證制度。二是資金活動管控不到位。傑賽科技曾發生在未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的情況下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導致公司發生資金損失的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9號——銷售業務》第五條、《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第二十一條、《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十三條等規定。

二、應收帳款壞帳準備計提不充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傑賽科技對深圳市八羽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羽韻」)的2734.04萬元應收帳款處於逾期狀態。此前,八羽韻曾於2017年向公司背書虛假的銀行承兌匯票,並曾兩批次向公司出具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均無法兌付。傑賽科技對該筆應收帳款僅按照帳齡計提10%壞帳準備,而未根據應收帳款預計可回收金額合理估計壞帳情況,壞帳準備計提不準確。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年)》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上述問題導致公司2018年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信息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當事人原普作為傑賽科技時任董事長,朱海江作為公司時任總裁,葉桂梁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傑賽科技及三名當事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傑賽科技成立於1994年11月19日,註冊資本5.71億元,於2011年1月28日在深交所掛牌,當事人朱海江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12月13日,中電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02億股,持股比例35.38%。

當事人原普自2018年8月8日至今任傑賽科技第5屆董事長,任期至2021年7月11日;朱海江自2018年7月12日至今任董事,任期至2021年7月11日,自2018年8月8日至今任總裁;葉桂梁自2009年4月30日至今任財務總監,自2017年12月5日至今任董事會秘書。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9號——銷售業務》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加強市場調查,合理確定定價機制和信用方式,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整銷售策略,靈活運用銷售折扣、銷售折讓、信用銷售、代銷和廣告宣傳等多種策略和營銷方式,促進銷售目標實現,不斷提高市場占有率。

企業應當健全客戶信用檔案,關注重要客戶資信變動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防範信用風險。

企業對於境外客戶和新開發客戶,應當建立嚴格的信用保證制度。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加強對營運資金的會計系統控制,嚴格規範資金的收支條件、程序和審批權限。

企業在生產經營及其他業務活動中取得的資金收入應當及時入帳,不得帳外設帳,嚴禁收款不入帳、設立「小金庫」。

企業辦理資金支付業務,應當明確支出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限額、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原始單據或相關證明,履行嚴格的授權審批程序後,方可安排資金支出。

企業辦理資金收付業務,應當遵守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全過程業務,嚴禁將辦理資金支付業務的相關印章和票據集中一人保管。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加強採購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明確付款審核人的責任和權力,嚴格審核採購預算、合同、相關單據憑證、審批程序等相關內容,審核無誤後按照合同規定及時辦理付款。

企業在付款過程中,應當嚴格審查採購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發現虛假髮票的,應查明原因,及時報告處理。

企業應當重視採購付款的過程控制和跟蹤管理,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拒絕付款,避免出現資金損失和信用受損。

企業應當合理選擇付款方式,並嚴格遵循合同規定,防範付款方式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保證資金安全。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年)》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帳麵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年)》第四十一條規定: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後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一) 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二) 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 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髮生違約或逾期等;

(三) 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四) 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 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六) 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七) 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八) 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九) 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年)》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20號

關於對廣州傑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普、朱海江、葉桂梁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州傑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普、朱海江、葉桂梁:

經查,我局發現廣州傑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賽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一是客戶信用管理不到位。傑賽科技對相關新開發客戶未建立嚴格的信用保證制度。二是資金活動管控不到位。傑賽科技曾發生在未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的情況下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導致公司發生資金損失的問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9號——銷售業務》第五條、《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6號—資金活動》第二十一條、《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十三條等規定。

二、應收帳款壞帳準備計提不充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傑賽科技對深圳市八羽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羽韻)的2734.04萬元應收帳款處於逾期狀態。此前,八羽韻曾於2017年向公司背書虛假的銀行承兌匯票,並曾兩批次向公司出具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均無法兌付。傑賽科技對該筆應收帳款僅按照帳齡計提10%壞帳準備,而未根據應收帳款預計可回收金額合理估計壞帳情況,壞帳準備計提不準確。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年)》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上述問題導致公司2018年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信息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原普作為傑賽科技時任董事長,朱海江作為公司時任總裁,葉桂梁作為公司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公司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2月12日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RcwJU3AB3uTiws8KmDB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