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南部縣人民法院刑庭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犯詐騙罪一案,並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直播。
2月4日至8日,被告人張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使用微信發布虛假信息,謊稱其有口罩銷售。被害人王某等人看見後信以為真,先後通過微信向張某轉帳共計5908元,用於購買口罩。張某在收到轉帳的錢款後,先後將各被害人的微信及聯繫方式刪除。案發後,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張某用於作案的手機二部依法予以扣押。
南部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口罩)的名義騙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南部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已將全部違法所得退賠給各被害人,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手機二部,應當予以沒收。被告人張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南部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對被告人張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手機二部,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