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被忽略的教學背景

2019-11-27     中國社科馬克思主義

1818年,原本執教於海德堡大學的黑格爾應召轉入柏林大學,接掌費希特去世後空缺的教席,並奉命開設法哲學課程。他為此悉心撰寫的《法哲學原理》(1820年),便是面向柏林大學莘莘學子的教學綱要。開課公告里的標準課程名稱為「自然法與國家學」,這正是《法哲學原理》初版封面上另一標題(《自然法與國家學綱要》)的來源。此書並非應景之作,相反,黑格爾做足了前期準備工作:第一,依託兩卷本的《邏輯學》(1812—1816年)闡明思辨知識的本質和方法論;第二,通過1817年海德堡版《哲學科學全書綱要》宣告整個體系的通盤規劃及法哲學的專屬位置(第400—452節,即「客觀精神」);第三,憑藉耶拿、海德堡和柏林時期的法哲學知識積累。這部教科書由於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手稿發表以來所引起的興趣,也由於黑格爾復興運動和法哲學本身問題意識的激發,成為黑格爾備受關注也極具爭議的作品。學界目前傾向於假定《法哲學原理》是單純的學術著作,甚少談及該書的教學考量。

教學使命

就黑格爾的哲學原則而言,法哲學並不具備特殊的相對重要性。有鑒於此,年屆五旬的黑格爾突然傾全力創作和出版大部頭的法哲學教科書,頗為耐人尋味。該現象表明《法哲學原理》所肩負的重要教學使命:立德樹人。

立德樹人的中心任務是教化,教化的內涵因時因地因人而異。在黑格爾看來,所謂教化,就是雕琢人的特殊性,使之合乎理性目標或事物本質,就是通過思維將某事物設定為意識中的普遍東西,從而克服單純的感性東西,就是讓人擺脫自然的直接性和質樸性,轉而追求體系化(即朝向普遍物的提升)。教化是一項艱苦卓絕的科學工作,它既不宜從數學之類的低級科學那裡借用方法,也不宜聽任內心直覺的斷言或者外在反思的推理。在法的具體王國中實施教化,比單純傳授法學知識和法律技藝更為困難,且其意義非同小可,比純粹哲學領域內的啟蒙多出兩重特殊背景:第一,就黑格爾如數家珍的希臘傳統和希伯來傳統而言,「法」擁有著神聖的源頭,既是塵世生活和宇宙秩序之間的紐帶(人法效仿神法,城邦是縮微的宇宙),又是神所饋贈的教導和訓誡(可以說,法本身就是最重要的教化),進而作為天降災罰的根據;第二,法的相關概念和制度歷經兩千年的發展,到黑格爾時代已積澱出堅實的肉身(從羅馬《十二表法》到《拿破崙法典》),其含義界定直接關乎眾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直接關乎眾人的權利義務和行動預期,不可單憑個別思想家的主觀理解做出修改或者重塑。面對這樣莊嚴恢宏的教學課題,黑格爾一方面通過文本梳理和課堂講解,努力引導學生慢慢熟習精神的運動亦即概念的內在發展(這既是認識的絕對方法,也是內容本身的內在靈魂),期待聽課者從實用的眼界提升到科學的立場;另一方面也必須在相當程度上採納法律材料約定俗成的意思(儘管為其搭建了與眾不同的敘事框架),而這樣的採納是以嫻熟掌握歐洲既有法律文明特別是羅馬法傳統為前提的。

法哲學的教化當然不會一帆風順:自然的或者傳統的法權感,以及古往今來流行的法理學說,都在爭奪對於學生的意識形態支配權。於是黑格爾在附加的註疏文字中,不遺餘力地批判古代或東方那種貶抑主觀特殊性的純粹實體性國家理念,批判封建君主制和君主專制的那套非有機的憲制原則,批判近代早期自然法理論的經驗心理學底色,批判盧梭社會契約論為政治共同體創設的個人意志基礎,批判政治經濟學家的那種把國家等同於或化約為市民社會的取向,批判康德的形式主義倫理學和契約主義婚姻觀,批判法國革命者的那種要求從頭確立新世界的否定性自由觀,批判拿破崙的那種憑藉臆斷為某國創製憲法結構的妄念,批判哈勒所代表的反理性國家觀,批判薩維尼對於德意志民族法典編纂能力的不信任態度,批判弗里斯所代表的迎合學潮的主觀主義民主學說,批判當時知識界反覆出現的政教合一呼聲或者(與之相反的)精神世界的無神論等。在柏林求學的年輕精英們一旦沉湎於上述任何一種思想,都可能給未來的普魯士造成負面乃至災難性的影響。1819年卡爾斯巴德決議的出台,進一步強化這方面的限制性考量,迫使黑格爾臨時撤回已經提交的初稿而做出大幅度修改。可以說,散見於《法哲學原理》的各處批判,既是哲學探討的成果,也是政治責任使然。

黑格爾指出,作為教學內容的法哲學不再是一門私人的技藝,而是具備明確的公共價值,主要或者純粹為國家服務。具體到普魯士當年的歷史背景,法哲學須敦促學生以正確的立場認真對待戰後國家重建和民族復興事業,畢竟那是左中右三派建國方略漫天飛舞的時代。為此,《法哲學原理》明確將自身的內容歸結為「把國家作為一種自身有理性的東西來把握和闡述的嘗試」,亦即理性國家的建築術。《法哲學原理》所演繹的政治結構,是以世襲王權為起點和頂峰的立憲君主制:它繼承並改良帝國昔日的等級制和等級會議,以政治有機體原則對抗法國的激進民主化和恐怖統治,容納現代市民社會的主觀自由並使之充分展露生機,但又通過司法、警察和同業公會加以保障、限制和矯正,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工商業運動的無限利己主義趨勢,為市民社會向國家的過渡奠定基礎。這一方案絕非普魯士現狀之捍衛,實為現代性的德國尺度、法國尺度和英國尺度的折中,從而算得上學術邏輯和政治邏輯相結合的教科書典範。

謀篇布局

黑格爾關心授課效果,提倡要對尚未習慣于思辨的學生進行主動引導,這造就了《法哲學原理》在體例方面的若干特點:第一,根據課堂研討的進度分節書寫,並在每一篇、每一章、每個主題的開頭,安置概要的引言或者預告,比如第1—33節等。這類論述結構在不作為教學成果的黑格爾著述中是看不到的。第二,全書分為上篇「抽象法」、中篇「道德」和下篇「倫理」。這種目錄劃分絕不是按照外來理由對現存材料所作出的外表分類,而被視為概念本身的內在區分:它是方便學生總攬全局的媒介和標記,不等於領域本身的割裂;相反,各部分內容都沿著一定線索內在銜接起來(例如參見第71、81、104、128、141、181、256節),在原則上既排斥體系發展的二重性甚或多重性,也不允許顛倒次序或斷章取義。第三,許多正文後面伴隨著「附釋」,這些附釋是黑格爾親筆添加並一再增補的說明,旨在對比各種相近的或不同的觀念,使正文比較抽象的內容更加明朗,從中引出進一步的結論。20世紀德國著名學者伊爾廷(Karl-Heinz Ilting)將黑格爾的法哲學講演錄彙編出版,使我們得以系統而直接地領略黑格爾在不同學期的授課風采,遂成一時之佳話。

撇開黑格爾的某些偏頗立場和時代局限不談,《法哲學原理》不僅基於教書育人方面的縝密思索,而且智識的密度和厚度超乎想像,幾乎涵蓋古希臘以來歐洲法律文化的全部成果並加以融會貫通,稱得上體系完備的法學總論教材和法律思想史教材。這樣看來,馬克思選擇《法哲學原理》作為青年時代的終極批判對象的確高瞻遠矚,等於給自己製造了系統反思西方世俗文明核心範疇與現代尺度的機會,由此脫胎的歷史唯物主義也才真正有資格照亮嶄新的人類文明生活。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馬克思法律思想的法國淵源研究」(17BFX161)和江蘇高校品牌專業建設工程資助項目成果)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姚遠

(作者系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暨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副教授)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QQ7irG4BMH2_cNUgJSn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