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已逐漸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隱患,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情節嚴重的將面臨牢獄之災。
案
情
回
放
贛州檢察
2018年7月14日,顧某與淅江中垚建設上猶碧桂園一期工程項目承包人廖某,簽訂了該工程2#至12#樓的外腳手架分項及安全圍護、文明圍護施工項目企業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後,顧某僱請了梁某、楊某、邱某等人負責施工,因顧某沒有按合同履行義務,工程未完工,經廖某與顧某雙方協商同意,對2018年7月14日至2019年3月工程進行結算,工程款共計608000元,該款按工程進度於3月7日前已全部結清。顧某對先後結工程款除正常開支和支付工人部分工資外,仍拖欠梁某、楊某、邱某等人工資共計129526元。
2019年3月11日,梁某、楊某、邱某依法向上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和申請立案,上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後,按法定程序於2019年3月19日對顧某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要求顧某於2019年3月27日前支付梁某等八名工人工資,顧某未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一直在外躲避、藏匿,之後又將手機號碼更換失去聯繫。
2019年11月21日,上猶縣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將顧某抓獲。現上猶縣檢察院已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法
條
鏈
接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檢察官提醒
用人單位和企業應誠信經營,恪守法律和道德,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如果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不僅會受到民事追責,甚至有可能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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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Lwz2znAB3uTiws8KgWo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