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徐某和王某使用電魚竿、變頻器、電瓶等電魚工具,在江北街道後上田村河段禁漁區內,以電魚的方式,非法捕撈得鯽魚等魚類共計210餘條。二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律法規,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東陽市人民法院分別判處徐某和王某兩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非法捕撈行為如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另外,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曾在2017年發布浙海漁政[2017]年14號文件,函復東陽市人民政府同意東陽市東陽江等河段設立禁漁制度。
這些捕魚方式法律絕對禁止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捕魚方式是絕對禁止的。
東陽市禁漁區範圍
根據浙海漁政[2017]年14號文件確認,我市禁漁區範圍:
1、東陽江:橫錦水庫大壩至義烏交界處;
2、南江:南江水庫大壩至義烏市禁漁區範圍;
3、檉溪江:沈嶺坑水庫大壩和洋坑水庫大壩至南江交匯處;
4、渼沙溪:下林口石拱橋至白溪江交匯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禁漁區的禁漁期為全年,是指禁止除天然餌料手竿垂釣的一切漁業捕撈活動,這裡的手竿垂釣是指使用不裝繞線輪的釣魚竿進行垂釣,默認使用一桿一線一鉤,多線或者多鉤即違法。
(本期解讀來自:浙江新東陽律師事務所 周依靈)
編輯:蔡曉莉 審核:吳金強 監製:呂劍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La-xcG4BMH2_cNUgAK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