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銀行寶雞福利支行違法遭罰 貸款資金回流

2020-03-23   中經網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3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寶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寶銀保監罰決字〔2020〕5號)顯示,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雞福利支行(以下簡稱「長安銀行寶雞福利支行」)貸款資金回流,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寶雞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其罰款30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長安銀行寶雞福利支行成立於2009年9月4日,周振峰為負責人。長安銀行成立於2009年7月27日,註冊資本56.41億人民幣,趙永軍為法定代表人,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陝西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大股東,各持20%比例股份。

長安銀行總部位於陝西省西安市,是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由寶雞市商業銀行、咸陽市商業銀行、渭南城市信用社、漢中城市信用社和榆林城市信用社五家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新設合併,聯合其他發起人共同發起設立。下轄寶雞分行、咸陽分行、渭南分行、漢中分行、榆林分行、安康分行、延安分行、商洛分行和銅川分行等9家分行,共有94個對外營業網點。另外,甘肅天水分行正在籌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