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意前夫患有精神病,女子離婚7年後起訴索賠5萬

2019-07-17     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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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到自己跟一個精神病人結婚、生活了幾年,我的精神受到了很大的打擊。」2018年,李芳(以下均為化名)將前夫張強與前婆婆訴至株洲荷塘區人民法院,索賠精神損失費5萬元。此時她已經與張強離婚7年。

李芳稱,直到2018年,她才得知張強已確診患有精神分裂症整整10年。張強卻有另一番說法,「在李芳妊娠期間,她親自為我向派出所申請了精神疾病鑑定」。

日前,株洲荷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該案。

離婚7年後向前方索賠

2002年開始,張強出現精神異常。2007年6月22日,張強經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診斷為情感障礙(躁狂發作)。

2008年5月18日,李芳與張強經人介紹相識後確定戀愛關係。2008年7月22日,張強經株洲市三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

2009年2月18日,李芳與張強自願登記結婚。在結婚期間,張強的病並未好轉,2011年4月14日,在結婚兩年後,李芳與張強到當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2018年,離婚7年的李芳卻突然將前夫張強給告了,索賠5萬元精神損失費。

原來,在離婚兩年時,2013年11月19日,李芳、張強曾與謝某簽訂了《借款抵押合同》並公證,謝某自願借給李芳、張強22萬元,而李芳、張強自願將位於株洲市荷塘區的一套房屋進行二次抵押給謝某作為擔保。2018年8月27日,李芳收到了張強起訴的證據材料。

「我一直以為張強是正常人,直到2018年8月27日,我收到證據時,才知道張強早在2007年6月22日就已經被診斷有情感障礙(狂躁發作),之後被檢查出存在精神分裂症,而張強和他的母親卻一直瞞著我。」在李芳起訴中,此前她對張強患有精神病史一無所知。她表示,在她與張強婚姻存續期間,張強與其母親還瞞著她為張強辦理了殘疾證(精神殘疾)。「我作為張強的配偶竟然一無所知,一想到自己跟一個精神病人結婚、生活了幾年,我的精神就受到了很大的打擊。」

李芳認為,張強與其母親故意隱瞞張強的病史,導致她與張強結婚、共同生活了幾年,侵害了她的知情權和擇偶權,給她帶了巨大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

婚前已知前夫患病

「我與李芳結婚不存在欺騙,我沒有隱瞞自己有精神病史。」面對前妻的起訴,張強卻給出了另外一番說法。「在李芳妊娠期間,她親自為我向田心派出所申請了精神疾病鑑定,我不應當承擔任何精神損害責任。李芳已知我是精神疾病患者,在婚姻期內自動成為我的監護人,其損害後果應該由她自行承擔。」

張強母親辯稱,李芳是個成年人,與張強戀愛同居,互相了解。雙方自願辦理結婚登記,婆家對張強的詳細情況也詳細告知了李芳。「他們婚姻期間張強發病住進第三人民醫院精神病科住院治療,李芳是知情的。2010年11月19日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也是李芳辦理的。」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被告張強辦理了殘疾人證,系精神殘疾人。2010年11月9日,株洲市公安局田心派出所對李芳進行了詢問,當時李芳回答:「2008年5月18日,別人跟我介紹張強談戀愛的時候,就告訴我張強有精神方面的病。」

此外,2010年11月19日,張強經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心境障礙,實施危害行為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2010年12月9日,李芳與張強生育了一個兒子。7天後,張強因未分型分裂症在株洲市三醫院住院治療10天。

法院:駁回請求

荷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基於夫妻一方因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離婚,並對無過錯方造成精神或物質損害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即夫妻一方的行為是構成離婚原因之一的侵權行為時,他方才可請求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有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李芳與張強相識戀愛時就知道張強患有精神疾病,故李芳以兩被告故意隱瞞張強的精神疾病而造成李芳精神損害為由提出賠償精神損失費,既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構成要件,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李芳的訴訟請求。

婚前隱瞞精神病史能否離婚並要求賠償?

記者了解到,如果一方隱瞞精神病史結婚,另一方可先對其精神病進行鑑定,如果屬於婚前禁止結婚的疾病,且婚後尚未治癒的,可以直接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第十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其中第三款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等。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如果不屬於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種類,則只能選擇離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其中包括: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不論對方是否患有、隱瞞精神病史,沒有以上四種情形,另一方申請賠償的請求都不會被法院支持。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實習生雷諾 朱鑫潔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GOI0CWwBmyVoG_1Z5qY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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