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勞務費發票」出問題,有勞務派遣的企業注意了

2019-09-24     理個稅

在企業的諸多成本當中,勞務成本的比重向來都是比較大的,尤其是製造業和服務業,人工成本可能占據了企業成本一大部分。雖然人員工資在企業所得稅政策中是可以稅前扣除的,但是在增值稅中,雇員為僱主提供的勞動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企業支付工資無法取得可以進項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就導致企業的增值稅稅負比較高。

於是,很多企業都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減輕增值稅稅負。這種方式不失為一種很好的減輕稅負的方法,但是使用不當,卻會給企業帶來極大的稅務風險。

最近,就有個企業因為「勞務派遣」出了大事兒!

【案例重現】


【案例分析】

這個企業雖說是因為買發票導致被稅局稽查並移交公安部門的, 但是這也給各企業提了一個醒。那就是,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避稅」,風險極大!

如何有效規避風險?這需要我們對勞務派遣有個全面而深刻的認識,尤其需要了解勞務派遣相關的稅法政策。在不違背稅法政策的基礎上,有效地利用勞務派遣進行稅收籌劃。

一、勞務派遣相關的增值稅和所得稅處理

1、增值稅

(1)勞務派遣提供方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企業,可以選擇是否差額徵稅,且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有所不同。為了方便大家區分,小編列了一個表格:

如果企業選擇全額徵稅,計稅依據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如果企業選擇差額徵稅,計稅依據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

這裡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發票開具的問題:全額徵稅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而選擇差額徵稅,則有兩種開票方式,企業可以選擇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部分開具普通發票,扣除後剩餘部分開具專票。

這兩種開票方式對於勞務派遣企業來說不影響增值稅稅額,但是對於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結果是截然不同的。

(2)勞務派遣接受方

勞務派遣接受方,支付勞務費,可以要求勞務派遣企業開具發票。如果是一般納稅人,最好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文中提到,勞務派遣公司如果選擇了差額徵稅,將會有兩種不同的開票方式,且開票方式的選擇對接受服務企業是有很大影響的。

如果勞務派遣公司選擇全額開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用工單位取得發票只能作為成本費用稅前列支,並不能進項抵扣。

只有勞務派遣公司選擇差額開票的情況下,用工單位才能取得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

2、企業所得稅

(1)勞務派遣提供方

如果協議(合同)約定用工單位將勞務派遣員工的各項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確認提供服務收入,並將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社保、福利等支出作為成本、費用稅前列支;

如果協議(合同)約定用工單位直接支付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社保、福利等,勞務派遣公司僅就其收取的服務費確認收入,勞務派遣員工的各項支出不得作為成本、費用稅前列支。

(2)勞務派遣接受方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需要取得相應的發票作為扣除憑證。

情形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這種情形無需取得相應的發票,以工資單、支付憑證、代扣個稅完稅證明等作為扣除憑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

二、勞務派遣業務可能面臨哪些風險?

1、勞務派遣提供方

對於勞務派遣公司,最大的風險來自於虛開發票。很多企業之所以找勞務派遣,大部分原因是為了取得發票作為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和進項抵扣。如果勞務派遣公司開出的發票顯示,勞務派遣員工收入超出了當地正常工資水平太多,或者是虛增了勞務派遣員工人數,很可能被稅局定性為虛開發票。

虛開增值稅發票屬於刑事犯罪,一旦被稅局查出,不僅僅是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繳納罰款,甚至鋃鐺入獄。

其次,勞務派遣公司還可能因為對勞務派遣政策不夠了解,錯誤地選擇了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或者錯誤地將本該由用工單位扣除的工資薪金等支出進行了稅前扣除,導致少交稅款,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2、勞務派遣接受方

對於勞務派遣接受方,首先要明確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社保等支出是由誰直接負擔,切不可將勞務費支出當做工資薪金支出進行了稅前扣除。

其次,要注意對勞務派遣員工人數的控制,勞務派遣員工數量儘量不要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切勿為了多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發票,聯合勞務派遣公司虛開發票,虛抵進項,以及虛增成本費用。

政策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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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EwESY20BJleJMoPMWec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