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都農商行違法虛增業務規模 原行長師青山遭警告

2020-04-03     中經網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3日訊 3月30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了河南銀保監局安陽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安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顯示,師青山對河南安陽商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商都農商行」)違規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虛增業務規模的違法違規行為應負管理責任。根據《票據法》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安陽銀保監分局決定對其處以警告。

2017年2月21日,安陽銀監分局下發關於核准師青山等二名同志農村商業銀行高管任職資格的批覆(安銀監復〔2017〕10號)顯示,河南安陽商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商都農商銀行關於師青山等同志高管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安農商〔2016〕155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3號)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3號)等有關規定,經審查,批覆如下:

師青山符合農村商業銀行董事及行長任職條件,核准其商都農商行董事兼任行長的任職資格。許永慶符合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任職條件,核准其商都農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師青山、許永慶二名同志應自安陽銀監分局作出本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如未到任,需向安陽銀監分局報告正當理由,否則本行政許可決定失效,安陽銀監分局將辦理行政許可註銷手續。該二名人員任命後,商都農商行應及時將任命文件抄送安陽銀監分局。

2019年7月26日,師青山卸任商都農商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由楊斌任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

《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EWOxP3EBnkjnB-0zPJX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