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頒布的14項個人所得稅政策匯總(截至10月底)

2019-11-07     理個稅

截至10月底,2019年國家頒布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不算太多,共有十四項,具體情況如下:

政策一: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修訂

主要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啟用新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


政策二: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明確

主要內容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政策三:明確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

主要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政策四: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主要內容:

明確了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的所得來源地、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稅款計算、適用稅收協定、相關征管規定等具體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政策五:部分原「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稅目

主要內容:

將四項原先按「其他所得」徵稅的項目調整為偶然所得或工資薪金所得,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政策六: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主要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


政策七: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主要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政策八: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主要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政策依據:

《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政策九:鐵路債券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優惠

主要內容:

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


政策十:關於公租房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主要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政策十一: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規定

主要內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夥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政策十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主要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8號)


政策十三:創新企業境內發行CDR個人所得稅政策

主要內容: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


政策十四:多部門聯合發文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

主要內容:

開展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要堅持依法推進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機制;要堅持業務協同原則,充分發揮各業務主管部門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中的組織引導和示範推動作用,形成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合力;要堅持權益保護原則,注重納稅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政策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發改辦財金規〔2019〕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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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EGjkRG4BMH2_cNUgsUu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