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門針對領域內安全生產出台了最新的管理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築牢底線思維,強化責任落實,嚴格責任追究,著力構建住建領域安全提升長效機制,全面提升安全生產水平。具體意見如下:
一、建設開發領域
1、建設單位未按施工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2 、對參建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的,壓縮合同約定工期的,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資質等級施工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一年內停止參與我市出讓土地招拍掛業務。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築市政領域
(一)施工企業
1 、凡是發現一般安全隱患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工程項目,一律對相關責任單位依法移交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查處,一律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不良行為記錄扣分,錄入濰坊市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台實施信用懲戒。
2、凡是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安全事故後瞞報、謊報的,故意破壞工程安全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影響事故調查的,存在重大工程安全隱患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其他違反安全生產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一律把相關責任單位納入失信「 黑名單」。
3、發生安全事故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導致事故發生的施工單位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單位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註冊執業資格人員給予罰款、停止執業或吊銷其註冊執業資格證書。
4、發生一般事故,對事故發生責任單位處10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較大事故,對事故發生責任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重大事故,對事故發生責任單位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對事故發生責任單位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5、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30%罰款;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60%罰款;特別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80%罰款。
(二)監理企業
1 、工程監理等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報告或有其它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納入失信「黑名單」。
2、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因監理監管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一年內從業監理服務資格,情節嚴重的三年內禁止參與我市監理服務資格。
凡是納入失信「 黑名單」的相關企業,一律實施聯合懲戒,取消參加我市所有項目招投標活動。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三年內不能承攬新的建設項目。
三、燃氣領域
1、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一律予以關停。
2、燃氣工程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對於存在手續不齊全施工建設的、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燃氣工程投入使用的、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由執法部門依法查處,並在自由裁量基準幅度內頂額處罰。
3、重大安全隱患不按期整改或到期仍未整改合格的,一律停業整頓,直至安全隱患整改完畢。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對經營區域予以限制,直至清出壽光市場。
4 、燃氣企業要加強燃氣管道安全巡線保護,主動對接項目指揮部或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協商確定燃氣管道保護方案,並在施工單位開工前,安排工作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旁站式監護;第三方項目指揮部或施工單位要主動對接燃氣企業,確定管線埋深、走向等信息,根據技術交底,協商確定燃氣管道保護方案後,方可開工建設;施工前要聯繫燃氣企業人員到場做到旁站式監護,確保燃氣管道安全。
凡是第三方聯繫燃氣企業,燃氣企業未能進行技術交底或未及時安排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監護,導致發生第三方挖斷燃氣管道的,一律判定為燃氣企業責任,由執法部門依法在自由裁量基準幅度內頂額處罰;凡是燃氣企業聯繫第三方,第三方未按照燃氣管道保護方案施工或未聯繫燃氣企業工作人員到場,導致發生第三方挖斷燃氣管道的,一律判定為第三方責任,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刑事責任,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四、物業領域
1、未按規定對小區內消防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定期維保,經公安、消防部門查實的,作為物業企業不良信息進行推送,扣除其相應的信用積分。
2、凡是小區內發生電動車消防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經相關部門認定屬物業企業未履職盡責、應承擔責任的,對物業企業實行「 一票否定」,列入物業企業「黑名單」,禁止其通過招投標等方式承接各類物業管理項目,造成惡劣影響的,清除出我市物業管理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