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明明是商用,為什麼按住宅標準給我補?

2019-10-25   沈玉潮律師

我的房子明明是商用,為什麼按住宅標準給我補?

被徵收房屋的用途如何認定,有些被徵收人不大了解。比如,有的人一直將房子用作旅館,拆遷時以居住房補償。由於商用與非商用的補償差距較大,所以小編今天來給大家分享一下如何認定被徵收房屋的用途。

被徵收房屋的用途認定採取以登記為準的方式。城市房屋的用途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二是規劃設計的用途。其中土地的用途決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無論是房地產開發商還是自建房屋者,其中建房之前必須取得土地,而該土地的用途在供地時已經確定,而且法律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或自建房屋者必須按照確定的土地用途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而規劃設計決定了房屋用途的內容。房產開發商或自建房屋房屋者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制定建築設計方案,必須制定符合批准設計方案的施工設計圖紙,這些規劃設計對房屋具體用途作了明確規定。

房屋用途一般分為住宅及非住宅兩大類。根據《房地產統計指標解釋(試行)》(建設部建住房【2002】66號的規定,房屋的分類包括:住宅;工業、交通、倉儲用房、商業、金融和信息用房;文化、新聞、娛樂等八大類。房屋徵收部門對於房屋用途的認定,一般是按照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內容予以認定,如房屋權屬證書上記載的內容與房屋登記薄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薄上記載的內容為準。

雖然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是以房屋的登記用途為準,但是房屋的實際用途在確定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等方面也具有實際意義。針對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住改非」等情況,早在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中就要求:「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在各地的立法實踐中,有些地方對被徵收房屋的用途認定採取了較為靈活和實事求是的規定。如《浙江省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30條規定 :「被徵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記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登記為記載用途或者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准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用途確定。

房屋用途認定以登記為準,這也就是為什麼有的明明是商用卻按住宅補償,原因在於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但多數地方會結合實際用途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