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合議庭規則由幾人組成?

2019-10-18     律師365

一般合議庭規則都是由三個人組成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一審案件,審判人員應該是三人至七人組成,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合議庭是由三人至五人組成的。所以不同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同性質的案件,合議庭的組成人數也有可能不一樣。

一、在我國合議庭規則由幾人組成?

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獨任審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合議庭進行。

1、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覆核死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二、合議庭組成的規則

1、合議庭由法院院長或者刑事審判庭庭長指定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案件審判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

2、第一審程序的合議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審員參加。除了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23歲的公民,都可以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時,同審判員權利、義務相同。

3、合議庭的人員組成只能是單數。

合議庭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評議原則。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做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人筆錄。

4、合議庭開庭審理並且評議以後,應當作出判決。

對於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做出決定的,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院長認為不必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複議一次。合議庭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可以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複議一次。對於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可見,國家合議庭規則當中主要也是對於合議庭的組成人員規定的是三個人以上,在有些情況下是3到5個人,但是最多不會超過七個人,而且合議庭的組成人數大家會發現只能是單數的。除了法庭工作人員以外,在一審程序的合議庭當中其實還可以有人民陪審員共同參加的。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我們的頭條號律師365,私信諮詢。也可以直接點擊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即刻在線免費諮詢專業律師。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mo/A8FO6G0BMH2_cNUgGF8Z.html